三、构建和谐社会对警察权提出新的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意味着我们对多元价值诉求和利益需要的认同和保障,还意味着要对社会冲突和利益矛盾的态度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斗争和对抗并不是主体对行为的惟一选择,也并不是社会交往的主流。而且,当本阶级取得政权后,如果继续强调利益关系的冲突性及行为关系上的斗争性,必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和政局的不稳。”{16}[13]0在和平建设时期对国家利益关系和行为方式应有不同于革命时代的价值判断,对国家权力的运作需要有新的指导思想,即国家与公民具有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与行为关系上的合作性。合作不仅意味着利益上的互利互惠,更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相处。合作产生团结互助和同心协力,形成社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在现代中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和公民之间应当是一种相互合作互相发展的双赢关系。国家的警察权因人民而存在、为人民而存在。如果仍以传统的思维来设立和运作警察权,势必会引起公民对国家的斗争与对抗,既违背人民的意愿,也必然与现代警察权存在的根本目的相背。在国家通过权力对社会控制的诸多手段中,暴力和强制并不是最有效、最具正当性的控制方式,国家的政治能力最终取决于合法性制度的建构。
“权力乃为权利而设, 它本身也须以相应权利为基础; 权力与权利最终是为了利益, 本源于利益。”“权力不仅为(权衡、协调、界定、确认和保障实现) 权利而设置、而存在、而作用,而且它必须以相应的权利为依托,为基础。如无相应的权利作依托和基础, 则其‘力’无由发生;或者虽然是‘力’, 由于并非由相应的权利而发生,也并非受权利范围的约束,因而它不是真正的权力,只可能是其他什么力。”{17}只有当权力被视为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权力的实施才具有真正权威。诉诸于合法性的政治权威因具有正当性而具有持久性和高效性。我们不能认为仅仅因为暴力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在现代国家的统治和发展时期依然会发挥同等重要的作用。
“一个社会的强制是社会本身的需要,社会的公共权威需要依靠强制来确立和体现,社会的秩序需要依靠强制来建立和维持;然而,一个社会也可能因为强制无度致使公共权威走向专制,社会因为强制泛滥而混乱无序。”{18}3[12]强制性权力无论出自何人或何种组织之手,亦无论是合理或不合理的,都会因其盛气凌人或霸气冲天而带来对社会的伤害。权力只有受到合理的节制才能成为自由、权益、安全、秩序的可靠保障。“人类生活的经验证明,人们更倾向于接受一种通过容许人们参与、讨论、选择、寻求合意等方式而进行的统治,而对那种强加于他们之上的压制性统治怀有抵制和不满,因为前者将个人当做人来对待,而后者不过是把人当做客体或可以任意摆布的棋子。”{19}72-73
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确立不仅要求权力必须依据体现民意的法律而设立与行使,而且要求在行使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可能受其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在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上,单方面的“命令—服从”模式正逐步让位于通过吸纳当事人的参与和理性对话而做出决定的模式。人们宁愿选择这种权力运作模式是因为它将人当做人来对待,承认每个人都是具有尊严和独立价值的平等的道德主体。正如禁止警察执法中的刑讯逼供,除了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可能是不可靠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刑讯逼供就其本身而言就是不可接受的,它是一种不人道的、残忍的、野蛮的方式。现代文明社会中权力运作不仅禁止不人道的方式,也禁止损害个人尊严的方式。“人们反抗奴役、政治压迫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它们一定会产生坏的结果,而是因为它们本质上就是与人类的尊严不相容的,即便它们可能产生有效的结果。人们渴望在管理他们的、与他们生活和命运息息相关的生活中听到自己的声音。”{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