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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权软实力的建构

  

  第二,权力的强制属性自身也存在不足。随着对权力认识的逐步深入,人们发现依靠暴力或强制性运作的权力,本身也存在诸多的不足,甚至在很多时候根本无法达到权力运作的目标,在多数情况下,至少也不是实现权力运作目标最适当的手段。因为“使用暴力时,权力并不是最有力—反之,却是最弱—的武器。当使用的武器是拉拢、参与而非排外,是教化而非消灭时它的力量最为强大。”[9]“我并不是要否认暴力威胁是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也不想去否认借助暴力的广泛使用可以使任何政权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统治。我只是说,不能无期限地使用暴力,强大的暴力也不足以证明政治权力或政治力量的同等强大。”〔[11]〕49暴力可以使人臣服一时,却不能永远使人屈服。“如果没有暴力,要理解权力如何得以实施就会变得异常艰难。”“暴力尤其是在局势危急的时期能发挥明显的作用。”但是也必须明白“动不动就依赖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并非是明智之举。”〔[11]〕46虽然马克思·韦伯曾提出“国家是惟一合法使用暴力的政治实体”,但同时他还强调“使用暴力并不正常,它也不是国家实行统治的唯一手段。”[10]从更普遍意义上讲,诉诸暴力均因代价过高而变得不适宜,而“软”权力却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事实上,“软性的同化权力与硬性的命令性权力同等重要。如果一个国家可以使得本国权力在其他国家眼里是合法的,则它实现愿望的过程将遭受较少抵制。如果该国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具有吸引力,则其他国家更愿意追随其左右。”“在当今世界政治中,这些软性权力之源正变得越来越重要。”[11]同样,警察权力的适用,如果一味地强调暴力与强制性,时常凭借武力完成其使命,必然会因暴力或强制性权力的这些不足而影响其效果。


  

  第三,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不相协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的平等、自由、尊严和人格独立逐步得到重视,民主、正义、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在当今,“权利文化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了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12]}189在人格不独立、身份不平等、行动不自由和权利不受重视的地方必然是专制畅通的社会,也必然是暴力横行的国度。“权利的发展有助于增进人与人的相互理解与尊重,构筑和谐而自由的社会关系,尤其是扼制强权的暴虐,从而促进人类的和平与进步。”{[13]}177特别是人权观念的提出,“表明权利主体关于权利的意识从利己的本能冲动和简单的利益动机上升到维持自己作为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层次,表明权利主体在维持自己的利益和尊严时有了一种终极的凭借。同时,也意味着人类开始走向一种超功利的相互认同与合作。”{[13]}169“权利本位”理论理顺了现代社会中的公民与国家间的主体关系和权利与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古代社会中,国家具有主宰地位,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体地位的获得为其绝对义务。国家权力的行使也必然以创设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如果背离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宗旨,权力必须受到改造。国家再不能以赤裸裸的暴力去强制人们无条件地服从权力。坚持以人为本,把人作为一切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与人权,成为现代文明社会中权力设立与运行的根本追求。警察权的设立与运行亦应如此。如果还一味强调暴力性或强制性,必然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第四,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或人们的思想中,差异、矛盾、冲突与斗争是始终存在的。但是,万事万物又都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而彼此一致、相依、共存与和谐。”“真善美与假恶丑是对立的,斗争不可避免也十分必要。但斗争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况且,矛盾与冲突还可以更多地经过沟通、协商、互谅、互让等各种形式来解决。相依、和谐、共荣,既是万事万物发展的原动力,是它们的理想存在状态,也是处理种种问题的总的指导原则。”{14}在和谐社会中,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互相协调的状态。政府的权威不能仅仅依赖权力的强制性,更应依赖于它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广大人民认同的基础之上。构建和谐社会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重协调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统筹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突出不稳定因素的源头治理,使维护稳定工作建立在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睦、和顺的基础之上。”没有矛盾没有冲突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关键是当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出来之后,人们如何化解和缓和。和谐社会必然要求以和谐的手段来解决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过度地强调警察权的暴力性和强制性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根本违背。因为任何形式的强制力都会给人的身心造成某种痛苦或伤害, 强制力在实现控制冲突、维持秩序的过程中必然具有压迫的性质。而压迫与反抗始终是一对孪生兄弟,强制力最为直接的负面效应就是激起这种力量的作用对象的反抗情绪,如不满、愤怒甚至敌视, 等等, 如果人们感到对他所施加的强制达到了难以忍受的程度时, 他就会以反抗的行为来加以回应。频繁地、过度地使用强制力的结果, 必然会激起经常性的反抗, 这样反过来又会导致为强化、维持秩序而不断强化强制手段。因此, 虽然警察使用强制手段控制冲突、维护社会秩序是出于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需要, 但单纯倚靠强制力的基础上来获得这种社会秩序的时候, 同时也把社会置于完全对立的情景之中了。强制力运用不当, 不仅不能起到缓和、控制冲突的功效,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孕育全面社会冲突的种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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