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循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规律,准确设立警察权的运作目标。
现代政治关系主要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与代表私人利益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二者既具有矛盾冲突又具有利益互惠性。在历史上,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的公共职能主要体现为秩序行政,而到了近现代人们把政府的公共职能又确定为是一种服务行政。不管是秩序行政还是服务行政均有片面化的倾向。在现代和谐社会中,警察权力的运作既不能固守秩序行政只强调公益的传统做法,也不能矫枉过正地只强调保护私益的服务行政,而应当将公益和私益都视为警察权力的服务对象,在制度建构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围绕对两者的兼顾来进行并促成两者的最大化。与秩序行政只是强调公益、服务行政局限于保护私益的单一目标定位相比,这种既兼顾公益和私益又寻求公益和私益最大化的目标无疑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警察权力运行的最合理的目标定位。
警察权力的设立与运作应不以牺牲公民的私益为代价,警察机关实现职能并不必然排斥公民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在警察权力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利益交换,既可促进私益的实现,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妥协和交换可以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也为在警察权力的行使中运用协商与和解提供了动力。现代警察权力的实施过程应该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过程,而应该是基于公益和私益共同实现的目的而进行的共同合作的交涉过程。
(三)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内涵,正确树立警察权行使的理念。
观念是人行动的决定性因素,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要受到观念的支配,只有观念的进步才能从原动力上带来社会的进步。“人们被理念(信仰、象征、教条)所强制着,这个程度超乎人们的理解,整个社会是被我们通常称作意识形态的理念系统所形塑而成的。意识形态是一种整合性的信念系统,它对社会与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生活方式的理性化,评价‘对’与‘错’的标准,以及行动所需要的情感冲动。”{22}265理念具有内在的力量,它甚至可以超越有形的力量,发挥其所起不到的作用。目前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理念不正确有很大的关系,这在以往我们对警察权力的行使方面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观念是制度的先导,它体现为一种价值导向;观念也是制度贯彻的保障,没有制度参与者观念上的认同,制度根本无法得以实施”。{23}299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警察权力运行制度中,应引入协商、和解和妥协的理念,以协商、合意、和谐之精神指导警察权力的设计与行使。通过协商淡化警察权力的命令色彩与对抗因素,增添警察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人情、理性的光辉,通过合意来弱化警察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对抗与冲突色调,增加民主与协作的音符,通过强调合作来消除警察权力实施中的怀疑和不信任,建立起信任与合作的新关系,最终使维护公共秩序、执行法律和服务社会的职能得以充分而高效的实现。
(四)依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实现方式,科学选择警察权的运作模式。
在民主社会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根本利益是相通的。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由于以往我们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正确导致政府机关的权力运行模式是一种“单边主义”的管制型模式,这已完全不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警察权力存在及其运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和服务公众,这也是警察权实施过程中取得公民的理解、合作,并进行相互沟通的基础。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告诉我们,协商民主理论通过强调公共讨论、偏好转变、推理和判断来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是一种强调平等、政治民主、政治参与和公共精神的治理模式。{24}1-2现代社会警察公共目标的实现越来越依赖于警察权力的行使者与公民之间因说服而达成的诚意合作,越来越依赖于双方之间通过沟通、协商、对话、谈判而取得相互支持,最终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以往那种单方意思决定一切、被客体化的公民只能被动承受指令的警察权力运作模式必须受到改造。国家要通过警察权力运作的程序制度的设计赋予公民相应的权利,加强在警察权力实施中的对等对话和合法对抗,增强公民的参与性和权力的民主化,实现警察权力运行中“单边主义”模式向双向互动模式转变、管制型模式向管理服务型模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