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警察权力的设立和运行中,仅仅依凭压制性和强迫性是不够的,警察权力的设立和运作必须有一种正当性证明。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活动是否被普遍服从不能仅仅靠貌似强大的“物理性制裁”,更需要一种能使相对方愿意接受和认可的效力。警察权力的正当性可以消除政府与人民之间因一味依凭强制作用而产生的紧张关系,从而使当事人对警察代表国家或政府决定所设定之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基于一种利益关系之考量,更是出于一种道德上的认可和接受。“为了使公民与警方之间的合作更加顺畅,警官们不能太关注自己的权力、强硬的职业形象和秘密,而应转而走向‘服务型的警务模式’,它强调向居民提供服务,满足公民的需求,实现警察应该如何行动的公共理念。”{20}83那种过度强调暴力或强制的警察权,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民主潮流,不能有效解决社会冲突,也不能创造解决社会问题的坚实的基础。我们需要增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提升警察活动中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管理工具和技术,发展更符合现代民主要求的治理方式,应通过“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即善治)理念和工作方式进行警察权力的运作,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另外,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它是政府的代言人,人们对待警察的态度往往直接反映出他们对政府的总的态度。警察权力的运行效果实际上成为反映整个国家机制运行的晴雨表。当警民关系融洽时,政府调控机制的其他环节也较容易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一旦警民关系恶化,政府调控社会的其他手段也同样会遇到麻烦。警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更应该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阈来认识和对待警察问题。“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看,我国的警察机关应当把和谐理念、和谐目标和和谐的要求真正贯彻落实到警察工作的每个方面、每个环节。”{9}183唯有如此,才能在警察权力行使中做到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才能将警察权力的运作变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才能充分实现警察机关和人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和责任。
四、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改造警察权的路径
(一)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合理定位现代警察权的职能和角色。
“虽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背景对政府公共性的外部特征有不同的要求,但实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公众利益不受侵犯提供政治保证,保持经济的有序、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却是所有政府公共性中的共同内容,而绝大多数国家的警察也都是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能部门。”{9}188在传统观念中,警察是“打击犯罪的战士”,警察的职能主要是“对付犯罪”。随着警察学和犯罪学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犯罪根源于社会,只依靠警察不足以解决犯罪问题,控制犯罪应是全社会的责任。美国总统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只是依靠警察控制犯罪是不可能的。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控制犯罪是社会的责任。”{21}328在英国现代警察制度刚刚建立的时候,罗伯特·比尔就指出:高效率的警务,首先是预防犯罪,其次才是刑侦和惩罚。他说怎样才能使犯罪无处藏身?只有依靠广大民众,只有把警务工作扎扎实实落实到社区,把警察的主要精力放到去服务于公众,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1}330
上述认识对我国警察制度的建构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我们也应该放弃警察只是作为打击犯罪战士角色的片面做法,而应将警察的主要职能定位于改善社区的生活质量上。要通过服务社会和文明执法来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要通过和人民群众经常举行磋商来解决问题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要将服务社会、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作为打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