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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的基本动向及客观要求研究

【作者简介】
刘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热点问题考察与思考》,2010年9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第28期“京师法学名家讲坛”。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页。
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页。
周宜俊:《刑法增设新罪的适度性分析——以危险驾驶、恶意欠薪入罪为例》,《东方法学》2010年第5期。
赵秉志:《刑法调控范围宜适度扩大——解析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检察日报》2004年3月25日,第4版。
张智辉:《刑法理性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龚培华:《我国刑法修正的特点及发展》,《东方法学》2010年第5期。
对于该问题的论述,可以参见顾肖荣、陈玲:《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和〈刑法〉的几点意见和建议》,《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0期。
刘伟:《资本功能转变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4期。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来的,用以描述当今西方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从社会学层面反思、批判了现代性出现以来风险因素日益突出的社会现象。贝克指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财富分配和不平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但是人类面临着由社会所制造的、新的、威胁其生存的技术性风险,比如核风险、化学产品风险、基因工程风险、生态灾难风险等;在风险社会里,个体感知、家庭生活、社会角色、民族认同以及民主政治等都被风险化了,一切个体存在的方式就是风险生存。
赵书鸿:《风险社会的刑法保护》,《人民检察》2008年第1期。
康伟:《对风险社会刑法思想的辩证思考》,《河北学刊》2009年第6期。
参见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龙敏:《秩序与自由的碰撞——论风险社会刑法的价值冲突与协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谢杰、王延祥:《抽象危险犯的反思性审视与优化展望——基于风险社会的刑法保护》,《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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