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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的基本动向及客观要求研究

刑法修正的基本动向及客观要求研究


刘伟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涉及刑罚结构调整、从宽处罚情节和非监禁刑的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立法完善,相关涉及民生犯罪的增加和处罚力度的加大等诸多方面。结合刑法的多次修正来看,本次修正更突出地显示了刑法修正依据的实用性及其反映出的当前刑法立法的工具主义倾向,而修法内容范围之广以及犯罪圈的扩大反映了刑事立法的泛化、扩大化倾向。此次修正,也突出地反映了风险社会语境下刑法立法的转变以及刑法干预的前置性倾向。上述倾向有其特殊的社会变迁背景,但是这样的倾向则容易形成对公民自由的侵害,对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破坏。这样的倾向需要予以警惕,并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合理控制,保持刑法的克制性。
【关键词】刑法修正;工具主义;刑法泛化;调控前置
【全文】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在其草案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修改,并增加了三个条文后正式出台。《修(八)》在草案公布之初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引起高度关注的一个很重要原因便是此次的修正案涉及总则、分则,涵盖了刑事责任年龄、刑罚调整、罪名的增加和罪状修改等,可以说是历年来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死刑的削减”、“刑罚结构调整”、“危险驾驶入罪”等成为本次修法的关键词。虽然如赵秉志教授所说,《修(八)》草案的出台应对了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深化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修正案全文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了国际上刑法修正进一步保障人权的历史潮流。修正案突出强化了民生权利的保护,在不违背立法机关职权的前提下第一次兼顾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修改。[1] 但另一方面《修(八)》也蕴含着当前刑事立法的另外一些基本动向,而这样的动向也是值得我们审视和思考的。


  

  一、刑法修正依据的实用性和刑法的工具主义倾向


  

  刑法修正的基础主要是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1997年以来,我国社会经历了跨世纪发展,社会管理难以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犯罪持续高发且各种新类型危害社会行为不断出现,为适应社会变化,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遏制犯罪高发、应对新型犯罪功能的刑法便成为关注的焦点。如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为应对恐怖活动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有关恐怖活动犯罪条文进行修改、补充;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实际情况,《刑法修正案(五)》对与信用卡犯罪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面对全国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实际,《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犯罪。面对社会呼声较高、实践中缺乏保障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刑法修正案(七)》修改补充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犯罪,同时还考虑到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问题,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补充和修正。而本次修正所涉及的总则问题,应当说是对近些年刑罚改革的一个基本认可和立法化,即死刑制度改革、刑罚制度改革等。而分则中,则主要是近年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惩治的需要,特别是2009年重庆打黑所掀起的对黑社会问题的关注。还有就是近两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突出的危险驾驶入罪、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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