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庭科学及法律界对DNA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的重视以及DNA技术的发展,DNA鉴定错误的情形可能会逐渐减少,DNA鉴定的实验误差也会逐步降低。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保证DNA鉴定结果的绝对准确可靠。
三、科学对待:将DNA证据请下神坛
揭开DNA证据的真实面目,我们发现,DNA证据并非绝对可靠;在很多情况下,DNA证据都会失真。因此,有必要将DNA证据请下神坛。立足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实践,笔者认为,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需要我们从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努力:
(一)树立科学的DNA证据观
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首先应该树立科学的DNA证据观。科学的DNA证据观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视DNA证据为诸多证据中的一种。任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本是证据法学的基本常识,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所明确规定。DNA证据既是鉴定结论的一种,理应如此。然而,对科学的盲目崇拜和对权威的依赖情结冲昏了我们的头脑,使得我们在破除口供之王后,又将以DNA证据为代表的科技证据奉为“新一代证据之王。”视DNA证据为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要求办案人员摒弃“DNA证据不可质疑”的错误观念,在诉讼中不迷信DNA证据,敢于挑战和质疑DNA证据。对于办案人员而言,“一个看上去已经掌握了科学证据的案子,并不是意味着就没有事情可做了,更不是意味着就不会再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6](P.234)
二是科学认识DNA证据的证明力。DNA证据最多只能揭示出从犯罪现场收集到的生物检材是否来自于某一个体或者与某一个体存在遗传关系,它本身不能证明所有的案件事实真相,更不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对此,李昌钰博士在接受曾担任辛普森案检察官后改行当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克拉克女士的采访时曾做过形象的比喻:“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问过程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裤子上,回家后,我太太发现我的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鉴定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有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头发或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7](P235)不仅如此,最新的研究甚至表明,即便在现场发现了某人的DNA,也并一定就说明该人到达过现场,因为“你可以制造一个犯罪场景。所有生物学的本科学生都可以做到这一点。”“在犯罪现场,制造假DNA比伪造指纹要容易的多。”这意味着“刑事犯罪中的铁证将不复存在。今后DNA证据可信度将受到严重影响。”[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