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下)
陈学权
【摘要】DNA证据已经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新一代证据之王”,被供奉在神坛上。然而,揭开DNA证据的真实面目,我们却发现:DNA鉴定的理论前提存在例外,得出的是概率而非确定性结论,且鉴定结论存在误差和错误。因此,DNA证据并非绝对可靠;在很多情况下,DNA证据都会失真。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DNA证据观,确立和完善DNA证据的质证和认证机制。
【关键词】DNA证据;证明力;DNA证据补强规则
【全文】
(三)DNA检测分析存在误差和错误
DNA鉴定,是一种由人操作的自然科学实验。任何科学实验都有误差,DNA检测分析也不例外。DNA检测中的误差,是DNA检测技术固有的特征。在DNA检测过程中,无论DNA实验室制定多么严密的质量控制标准,无论DNA检测专家多么严格地执行操作规程,都只可能减少误差,但无论如何不能消除误差。就DNA分析实验的误差而言,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著名的DNA检测实验室——紫兰细胞标记公司(Orchid Cellmark)检测的结果是有4%的DNA鉴定与别的证据不符,现在这一误差仍达0.5%[1](P.54)。
除误差外,DNA鉴定中还存在人为的错误。这种错误包括过失和故意。DNA鉴定是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统计学在司法中的综合应用,有很高的科技含量。鉴定的科技含量越高,对实验环境和鉴定人的要求就越严格,出错的风险就越大。据美国“无辜者工程”(The Innocence Project)统计,在利用定罪后DNA检测获得平反的240起冤案中,有一半的案件是因为在先前的审判中错误或者不恰当地运用科技证据造成的。(注释21:Facts on Post-Conviction DNA Exonerations,available a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351.php,last visit 2009-9-30.)为了确保DNA检测的可靠性,DNA检测实验室必须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对此,美国权威的DNA鉴定专家巴特勒(Bulter)博士指出:“DNA分析……是一项多步骤的技术过程,只有有能力的、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承担,从而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解释的正当性。只有遵循标准化的检验程序,才能获得准确的、经得起法庭考验的DNA分型结果,否则就会问题百出。”(注:[美]John M.Butler:《法医DNA分型》,侯一平等译,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P.285。)国际刑警组织DNA专家工作组建议:“各国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和DNA数据库都应通过国际标准组织颁布的ISO/IEC17025标准的认证,或者至少符合该标准的要求。”(注释22:国际刑警组织DNA专家工作组:《国际刑警组织DNA数据交换与操作手册》,中国公安部刑侦局刑事技术处等译,available athttp://www.interpol.int/Public/Forensic/dna/HandbookPublicCh.pdf,last visit 2009-9-30.)目前,美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国家的DNA实验室都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对质量控制标准之目的、范围、计划、组织与管理、人员、设备、证物管制、有效性确认、分析步骤、仪器之校正与维护、鉴定报告、审查、准确度测试、矫正措施、查核以及实验室之安全等,均有详尽的规范措施。在如此之多的环节和管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严重错误。如2003年美国得克萨斯州休斯敦市警察局DNA实验室的操作人员因不完全具备DNA分析能力,再之实验室因漏水可能污染了样本,致使200多起案件的样本被迫委托其他独立的实验室重新检查,后来的检测结果表明有数起案件的检测结果错误。(注释23:William C.Thompson,Tarnish on the Gold Standard:Understanding Recent Problems in Forensic DNA Testing,30 Champion 10,2006,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