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过失相比,鉴定专家故意造假更为可怕。客观、中立地出具科学的鉴定意见,本是鉴定人的职责。早在100多年前,法国法庭科学家P.C.布罗瓦多博士就指出:“如果法律让你成为一名证人,请保持科学的态度。没有受害人需要你协助报复,也没有有罪或者无辜的人需要你的判罚和拯救——你必须在科学的限度内提供证词。”[2](P.234)当代一位澳大利亚法庭科学家也指出:“我们将自己定位在科学家上。我们从事的一切只是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我们只向我们发现的事实真相负责,我们从不关心是谁出钱委托我们工作,司法鉴定不是商业行为,等价交换规律不能操纵法律的运行。”[3](P.241)
然而,实践中确实存在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DNA鉴定意见的情形。如美国弗吉尼亚州警局实验室法庭科学家弗雷德·蔡恩(Fred Zain)因在134个案件中故意提供包括DNA分析在内的虚假专家意见而受到刑事追诉;(注释24:Paul C.Giannelli,Ake v.Oklahoma:The Right to Expert Assistance in a Post-Daubert,Post-DNA World,89 Cornell L.Rev.1305,2004,p1319.)美国伊利诺斯州警局实验室法庭科学家帕梅拉·菲什(Pamela Fish)因在2起案件中故意隐瞒无罪的DNA检测结果而被开除。(注释25:Craig M.Cooley,Reforming the Forensic Science Community to Avert the Ultimate Injustice,15 Stan.L.&Pol'y Rev.381,2004,p402。)美国佛罗里达州的DNA分析专家约翰·菲茨帕特里克(John Fitzpatrick)因被发现在DNA检测过程中故意调换样本、篡改实验数据而被迫辞职。(注释26:Jason Borenstein,DNA in the Legal System:the Benefits are Clear,the Problems aren't always,3 Cardozo Pub.L.Pol'y&Ethics J.847,2006,p857.)美国FBIDNA实验室的布莱克(Blake)女士在DNA分析I组工作时,有超过100个案子未做阴性对照,却伪造了她是按照标准程序操作的文件(注:邓亚军:《DNA亲子鉴定实用指南》,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P.285。)……面对DNA检测中出现的系列丑闻,有美国学者指出:“因人为的因素导致DNA检测结果错误的情形已遍布美国。DNA实验室的样品交叉污染或者调包等问题在明尼苏达州、北卡罗来纳州、宾夕法尼亚州、内华达州、加利福尼亚州均曾发生”,并认为“这些问题使黄金般的DNA证据开始失去光泽。”(注释27:William C.Thompson,Tarnish on the Gold Standard:Understanding Recent Problems in Forensic DNA Testing,30 Champion 10,2006,p10.)
在我国,DNA鉴定出错的案例也曾发生,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二次强奸案”就是其中一例。2003年6月4日和5日深夜,湖北省鄂州市一名农村妇女连续两夜在家被强奸,随后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接警后,认为6月6日晚上凶手很可能会再次强奸被害人,因此当晚在被害人家周围布控。岂料,当晚凶手竟然在现场布控的四名警察眼皮底下再次强奸了被害人,并逃之夭夭。此案经媒体报道后,警方面临的破案压力可想而知。后来,警察经多方排查并“利用DNA鉴定”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在审判时,被告人拒不认罪,并申请重新鉴定。再次鉴定的结果显示:被害人阴道擦拭物、内裤、毛巾上的可疑斑痕,非被告人所留,完全推翻了先前的DNA鉴定[4]。再如在青海省海东地区李建林涉嫌故意杀人案中,“第一次DNA鉴定系省公安厅法医因工作失误,把从被害人任成录身上提取的检材当作被告人李建林的,把被告人李建林的又当成被害人任成录的,从而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