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应重点制约侦查权
童之伟
【关键词】
宪法视角;人身自由;刑诉法修改;侦查权
【全文】
全社会应该继续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现在起到全国人大审查、表决修正案还有大约4个月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就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限虽然已过,但法学界、法律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不能停息,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关注不能停止。所有这些研究和关注,都仍然能够通过影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家党政领导机构来影响这部法律的修改。只有大家继续努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结果才可能稍微理想一点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是一句大话套话。我国刑诉法修改,说到底是一个能否贯彻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落实宪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根据,首先应该是宪法保障人身自由、私人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建设法治国家的规定以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刑诉制度的主要弊端,主要是侦查权过大且受制约很少。所以,刑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加强对侦查权主体的制约。我国的侦查权主体主要是公安部门,较小的程度上还有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
一、我国侦查权之大、所受制约之少在当今举世无双
从宪法的角度看,公安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一个普通的部门,但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它的职权确异乎寻常地大,以至使它的体量和活动范围远远超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在侦查部门或机关中工作的人们对这种情况是不容易认识到的,因为拥有权力者永远会嫌自己的权力不够,会要求扩展权力,这是孟德斯鸠几百年前就揭示出来的规律。但这对于我们专门做比较宪法和比较政治制度研究、且实地考察过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来说,却是一个极其简单明白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授予侦查主体的权力之大、所受制约之少举世无双之现状,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