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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构成与限制

  

  出入境自由分为出境自由和入境自由两个方面。出境自由包括短期从一国境内移居他国境内的自由,如出国旅游、参观、访问、学习和探亲等,也包括长期定居他国甚至脱离国籍的自由。出境自由的主体有国籍国的公民,也有短期或者长期留居本国的外国人。从国内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公民的国籍国有依法签发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书的义务,外国人的居留国有保证依法不干涉出境自由的义务。入境自由主要是指本国公民回国的自由,如果本国公民有出境的自由,但没有回国的自由,这无疑也是对公民出境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外国人的入境自由不属于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目前各国比较统一的做法是:服从缔约国之间的条约、协定和惯例,以及对等原则,并由入境国自由裁量。从表征形式上看,出入境自由也属于居住、迁徙自由的范围,所不同的是出入境自由涉及到跨国、边境的问题,需要国籍国和接受国办理护照和签证等证照,受到的限制比国内居住、迁徙自由更多一些。


  

  另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都规定了禁止奴役、劳役、强迫和强制劳动,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和日本《宪法》第18条规定了禁止苦役和劳役,韩国《宪法》第12条也规定了“不得强制劳役。”从法条设计和法释义学角度看,两公约对禁止奴役、劳役、强迫和强制劳动等单独设条加以规定,没有合并在人身自由的条文之中,但日本宪法学教科书和韩国宪法则归并在人身自由的范围之内。与此相关的还有农奴制和债务役等。从它们的基本含义和表现形式上看,奴役是指在完全处于他人合法所有(类似于物品和工具)的状态下提供劳动和服务;农奴是指土地承租人受法律、习惯或契约之拘束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居住,并为他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固定劳动,不能自由地变更身份的状态;劳役是指在他人完全控制的情况下提供劳动和服务;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非自愿地在环境十分恶劣的条件下提供劳动和服务,没有报酬或者报酬极不公平;债务役是指因债务典质将债务人本人或者受其控制的第三人之劳务,用作担保,不另计报酬,而且此种劳务的期限、强度和环境没有明确限定。这些都是被迫提供劳动或工作或服务,尽管也侵犯了人性尊严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但主要属于消极意义的劳动(工作)权。所以,俄罗斯宪法37条规定了劳动自由,同时也规定了禁止强迫劳动。从国家义务的角度看,国家有义务通过宪法和法律废除奴隶(农奴)制度、劳役和强迫劳动制度,以及债务役制度;国家还应创设法律制度对实施这类加害行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制裁;但是,国家对这类侵害行为可否直接通过公法诉讼解决,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德国存在着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之争,美国也有国家行为理论之说。不过,德国的劳工法院所持的态度是肯定的,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以直接适用的。[1]就强迫和强制劳动而言,两公约都规定了除外情况,即对罪犯的惩罚性苦役,拘禁期间的劳动,军事和国家义务,紧急状态下的义务和正常公民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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