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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的比较视野

  

  四、结语


  

  政教分离制度虽已成为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历史和宗教传统的原因,即使在制度起源地的西方国家也并无普遍模式,况且这一制度也并非尽善尽美。阿伦特就此指出:“世俗领域的兴起,显而易见是以宗教为代价的。它是政教分离和政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不可避免之结果……自从世俗力量兴起,大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难和困惑,就困扰着公共的、政治的领域。世俗化伴随着绝对主义的兴起,革命是在绝对主义衰弱之后,它的主要困惑就是到哪里去找一种绝对性来为法律和权力来提供权威。这一事实足以用来证明政治与国家需要宗教禁令,较之宗教和教会需要君主的支持,甚至更为迫切”。{22}这实际上是西方政教分离体制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遭遇的危机,即其无法有效回应现代西方社会对于宗教权威的需求,特别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问题。


  

  中国历史上并未形成政教分离体制。当代中国从自身的政治制度和国情出发,实行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教分离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作为现代宪政基本原则的政教分离原则予以排斥,而是在坚持中国立场的同时持一种借鉴与包容的开放态度。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制度,但宪法条文所表达的涵义却是符合政教分离的基本法理的。一方面,我国宪法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私事来规定,它排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人非法侵入公民的私人信仰领域。另一方面,信教公民和宗教团体在公共领域内进行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依法予以规范和保护。同时,国家也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实际上,中国政教分离体制还包括一个独特的组成部分,即国家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当代中国作为世界社会主义大国有着自己独特的国情,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涉及到中国的政教关系问题。当代中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宗教抱以宽容的态度,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也通过积极地适应现代社会而得到新的发展与进步。国家法律为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丰富的形式。其中,宗教团体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途径。


【作者简介】
宋尧玺,男,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德国的历史从查理五世到拿破仑甚至到俾斯麦的时代,乃是一些独立州郡的历史,这些州郡只是由空泛的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历史,但很少有共同的政纲联系在一起的。参见G·R·埃尔顿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3页。
Cantwell V. Connecticut..转引自刘澎.当代美国宗教.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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