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国教的法律”(设立分句),这一分句确立了美国政教分离体制并成为宗教自由实践分句的前设条件。按照美国宪法学者的观点,设立分句主要针对国会在立法问题上可能出现的四个弊病:即“‘建立宗教,财政资助,积极参与宗教活动’,依宗教系统进行政治上的分裂”。{19}这一分句的主要内涵是:“国会不能够制定旨在确立某种宗教、教派或教会相对于其他宗教、教派或教会的特殊地位的立法,也不得制定旨在确立宗教信仰相对于非宗教信仰的优越地位的立法;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信仰宗教或表白其宗教信仰、信仰和实践某种宗教或加入某一教派或教会;政府在涉及宗教信仰的问题上应保持绝对的中立,不得与任何宗教发生任何关系”。{20}设立分句主要是基于美国独特的移民历史和边疆经历所导致的美国多元宗教信仰格局,其目的在于解决这样一个法哲学难题:即如何通过法律使一个基督教文化占主流的国家同时保护宗教信仰上的少数人(如犹太教、伊斯兰教信众)的宗教自由权利,又如何有效回应非主流宗教对于主流宗教构成的挑战。鉴于此,美国并非如法国或德国那样排除教会侵入政治领域或与教会分工合作,而是强调国家应当在宗教信仰多元化的情境中保持不偏不倚,一视同仁的态度。
其次,“国会不得制定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自由实践分句),这同样是针对国会立法而言的。即“国会既不得制定旨在普遍限制宗教自由实践的立法,也不得制定旨在限制某个特定宗教、教派或教会的自由实践的立法;宗教实践在法律范围内是自由的,不受政府及个人干预”。{20}这一分句“包括两个概念——信仰自由和行动自由,第一个是绝对的。但第二个,按事物的性质则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社会,行为仍然受到约束”。[2]也就是说,任何美国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信仰宗教以及选择何种宗教信仰的绝对权利,政府不得基于宗教信仰的原因通过立法而对公民实行有差别的对待;但另一方面,基于宗教信仰实施行为的权利却是相对的权利,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伦理道德,不能因宗教的事由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政府可以基于国家安全事由对其管理或进行适当的、必要的限制。
必须指出的一个问题是这两个分句在实践中并不是并行不悖的,他们经常发生冲突。“当普遍适用的法律限制了某一特定宗教时,免受这些法律束缚可能符合宗教自由的权益,但这种豁免可能被视为政府支持宗教而违反不得确立国教条款。禁止确立国教的规定可能阻止政府对宗教和宗教机构的支持,但是不提供公共福利和服务可能给宗教造成困难,从而产生信教自由问题。一个不断提出的问题是如何调和这些可能发生冲突的宪法要求”。{21}实际上,解决这两个分句之间潜在张力的关键在于对设立分句的理解。即国家与教会是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政教分离还是在承认政教分离的基础上采取中立立场?笔者认为,在美国这样一个宗教传统悠久、信仰格局多元的国家,严格意义上的政教分离只是一种政治理想,无法有效回应公共领域内遭遇的宗教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国家应当采取中立原则,既要避免国家和教会的发生过分的牵连关系,又不至于造成对宗教的不友好,从而使不同的宗教团体和信仰者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以保护其信教自由的权利。在这里,法律通过统一的公民身份构造不同的宗教身份间的团结,实现对国家的认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