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分离的比较视野
——以近代法、德、美三国为中心
宋尧玺
【摘要】政教分离原则作为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是近代西方法治文明的产物。但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并无普遍模式。在法国,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制度,这是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历史遗产,是与反对“旧制度”的历史实践结合在一起的。在德国,政教关系与其宗教改革背景和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历史进程联系在一起,国家与教会实行分工合作的政教分离制度。在美国,政教分离的主题是国家在多元宗教格局中保持中立态度。在法律上,它通过“设立分句”和“宗教自由实践分句”实现。这是西方政教分离体制的类型学。中国的政教分离制度不能走西方化、模式化的道路,而要与中国的特殊国情相适应。
【关键词】政教分离
【全文】
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政教关系成为国家宪政与法治建设中最为重大的主题之一。近代以来教皇制开始衰落,主权国家理论的兴起使欧洲各国逐步建立君主专制政体的公法架构,并按本国的历史和宗教传统推行宗教(教义和教会组织)改革,以适应民族国家体制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它们相继成立本国教会,以削弱和排斥罗马教廷的统治,自主管理宗教事务。此后,启蒙运动对“人”的重新发现和民族国家体制的建立使得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从宗教(教会)的监护中解放出来,迈向世俗化,教会渐渐沦为民族国家的一个社团组织。教会不再承担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其作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也不享有特权;同时,国家也不干预公民和宗教团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内部事务,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的法理内涵。国家与教会的这种分离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经由法律的控制来保持二者在实践中的合理界限,这是法律作为现代国家的治理科学对政教关系作出的专门安排。由此,政治和宗教开始在建制上走向分离,政教分离原则作为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在欧美大部分国家得到普遍响应。政教分离体制没有整齐划一的普遍模式,各国根据本国历史和宗教传统确立了自身的制度和实践形式,这是西方政教分离体制的类型学和国别史。
一、大革命与法国彻底的政教分离制度的确立
在法国,国家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制度,这是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历史遗产,是与反对“旧制度”的历史实践结合在一起的。
福柯指出:“批判是在启蒙运动中成长起来的理性的手册,反过来,启蒙运动是批判的时代”{1},而大革命的主题是为“旧制度”铸造“断头台”,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因此,宗教(教会)作为“旧制度”和“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成为被“启蒙”所批判和摧毁的对象。在大革命之前,天主教一直是法国的国教。教会和教士作为国家的第一等级享有司法、财产、税收等方面的特权,而特权作为“旧制度”的象征恰恰是第三等级最不能忍受的方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托克维尔认为在法国,宗教之所以激起强烈的仇恨,“并非因为它是一种宗教教义,而是因为它是一种政治制度;并非是因为教士们自命要治理来世的事务,而是因为他们是尘世的地主、领主、什一税征收者、行政官吏;并非因为教会不能在行将建立的新社会占有位置,而是因为在正被粉碎的旧社会中,它占据最享有特权、最有势力的地位。”{2}因此大革命爆发后,第三等级开始向教会展开猛烈的冲击,广大农民纷纷烧毁寺院,拒绝缴纳什一税,夺回被教会侵占的土地和财产。{3}这促使制宪会议开始着手从宪政体制上解决宗教问题。教士们不得不承诺放弃征收什一税的特权,并以制宪会议法令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随之而来的是教会财产的世俗化问题,国民议会通过决议:教会的财产将由国家处理。这暗含着教会财产成为国家财产,教会独立存在的基础已被民族国家的体制所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