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者的诸项权利中,自主经营权与自主定价权是最能体现经营者权利的内容,经营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不应由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不应受主管行政机关和自治行业协会的干预或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由经过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签发的营业证照或拟定的组织章程所记载的内容而定。如经营者是特殊经营者,其经营自主权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依法作出。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在《价格法》所规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三种价格形式各自的限制性条件下,经营者通过合法定价,获得最大限度的赢利。经营者具有营利的本质,其有权通过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二)建构经济法原理上经营者的权义结构
现行法上规定的经营者的权义结构,突出的特征是权利、义务的细分种类繁多,不足之处是经营者的权义结构中夹杂着一些民事权利义务,未能体现经营者的经济法特性。经济法体系可归结为“一体两翼”,即“经济法主体”加上“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27]。在市场规制法的立场,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确认经营者的法律地位,通过规制其经营行为,从而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和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代表国家履行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为调节、控制和稳定宏观经济秩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和公私兼容性等特征,这些特性都必须体现在经营者的权义结构中,并应附之以“和谐价值论”的根本价值取向。在经营者的权义结构建构上,还必须体现经济法“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的基本理念,贯彻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平衡协调和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经营者的权义结构建构上,必须反映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思想,体现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的目标,贯彻体现经济法的秩序与效率价值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某种程度上说,建构经济法上经营者的权义结构,是为了论证经营者符合经济法主体的特殊表现。
竞争机制是市场这一基础性资源配置方式的主要手段,“竞争能够为不同商品的生产和各种服务的提供实现一种资源配置,而这种配置又能够使某些特定产品组合的产出达到理想的产出数量”[28]。在构建经营者间的权义结构时,竞争因素是最大的考量,故经营者间应当互负公平竞争权利义务;而经营者对消费者而言,因其天然的优势,而不得不接受法律强制课加的诚信交易的法定义务;至于面对管理者时,经营者负有依法接受调控与监管的义务,以便实现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和市场规制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经营者还必须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社会以及国家等公共利益主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经营者能够也应当取得经营权。至于经营权的内涵与外延怎样,则应由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与自为性所决定。为体现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理念,必须正视经营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