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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论:基于经济法规范与原理的分析

  

  结 论


  

  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同属经济法上的人,是抽象化、类型化了的三种经济法主体范畴。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诸多经济法规范的确认,其权义结构亦可见构建之雏形,虽略显稚嫩,未能完全摆脱民商法的色彩,但仍可给关于经营者问题的理论研究带来一定的实践经验素材。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仍有不少的分歧与争议存在,鉴于其并非本文讨论之重点,为避免在歧见遍布的这些前提性问题上耗费纸墨,笔者直接肯定和援引了一些基础理论方面的观点和论据,而并未重复进行合理与否的论证。据此,经济法上的经营者应当这样进行界定: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服务提供等经营性活动,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有诚信交易义务,对管理者负有接受调控、监管和规制的义务,对其他经营者负有公平竞争义务并因此能够享受法律赋予的经营权的经济法主体。


【作者简介】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姗,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该文由徐孟洲、谢增毅合作撰写,发表于《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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