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论:基于经济法规范与原理的分析
徐孟洲;叶姗
【摘要】根据现行经济法规范的规定,将经营者定位为“经济法上的人”之一是合适的。如要突显经营者的经济法主体属性,必须认识到“经营者”这一范畴具有多重属性。应在考察法律经验意义上的经营者的基础上,用富有经济法标签意义的经济法理念去阐释经营者的概念,从逻辑上推导出应然法上的经营者的内涵,并应着力建构和规整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结构。
【关键词】经营者;经济法上的人;经济法规范;经济法原理;权义结构
【全文】
引 言
基本范畴研究的缺失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不彰的主要表现之一,也是法学界质疑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部门法的重要原因。为此,经济法学人从来没有也不敢松懈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然而,迄今尚未完全建构起能够与传统法学门类进行对话和对接的平台。如果说经济法学较之传统法学门类因其专属特征而使之甚具现代法学色彩的话,经济法所以成其为独立部门法的首要前提恰恰应当是其具备法的一般属性。因此,适当援引基础法学的研究范式,充分论述和证成经济法学中的基本问题,堪为当下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当然,经济法学对传统法学是有所超越的,它始终关注社会的运动,关注社会的协调、利益分配和效率。有鉴于此,笔者坚持法理学的研究起点、固守经济法学的分析立场,长期执着于思考与厘清“经济法主体”这一经济法学领域亟待专门深入研究的基本范畴,希冀能略有所得。
从逻辑上说,本文乃承继《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1]一文尚未深入论证的“经济法主体”论题而来,在基本理念上与前作是颔首呼应、异曲同工。笔者倡导的“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体系”的理念,并无意在多种经济法学说并存争锋的现状下标新立异,而只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立足实践,服从并服务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强调优先保护消费者,并不是忽视其他经济法主体,因此“经营者”作为与消费者形成权利义务对称的概念,其概念内涵与权利义务结构都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研究:既需要得到经济法规范实践中的经验证实,也亟待以经济法原理为基础进一步展开理论推演。一个概念必须依赖于某一项制度,法学的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基本概念的精确程度,而后再着手构建理论体系、阐释基本法理。
一、经营者的基本定位:经济法上的人
“法律主体是一种在自我目的的意义上,由一定历史上出现过的法律所认可的本质。”[2]法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通过确认法律主体资格,赋予其权利和要求其履行义务,从而达到规范主体的行为,调整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使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3]。因此,法律主体是任何部门法都必须重视的研究课题。某种程度上说,经济法领域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为了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调整这些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上的人,是处于法律状态的人,强调的是充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而不是某一具体的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上的人,属于法律上的人之一, [4]研究经济法主体问题对于深化和完善经济法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