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再构筑

  

  第二种情形:A = A1 B =B1 C ≠C1


  

  例如,甲手被人打伤,诉请损害赔偿。获判后,甲又因为要安装假肢,再次提起诉讼。这一类案件在实务中后诉也不会得到受理,因为前诉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不管胜败如何,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对于这一请求权已发生判决之拘束力。原告自不得再次提起诉讼。这里所采的就是典型的旧实体法说。以争议的具体法律关系来识别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第三种情形:A = A1 B ≠B1 C = C1


  

  例如,甲将房屋租赁于乙,后租赁期满,甲以返还租赁物为由要求乙返还房屋。获判决后,又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由再次向乙提起诉讼。这一类案件即典型的请求权竞合案件。实务中对这一案件则根据前诉的胜败情形来作出不同处理。如前诉原告获胜,那么自非允许后诉的提起,这里采取的是新诉讼标的二分肢说,以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来判断前后诉是否同一。由于原告获得给付的目的也已满足,一般也不会再提起诉讼。即便提起,也因为不符合一次给付之目的而不获受理。此处采的是新实体法说。如果前诉中原告败诉,那么再次提起的诉讼,法院一般准许受理,这里又是采取的是旧实体法说,认为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如果原告按照其中之一的请求权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被满足,那么则应允许按另一请求权再次受理。


  

  第四种情形:A = A1 B ≠B1 C ≠C1


  

  例如,甲向乙购买了微波炉一个,后因质量问题出现爆炸,将甲炸伤。甲以合同标的物的瑕疵责任为由诉请乙赔偿损失。获法院判决后,甲又以侵害其身体健康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类案件比较特殊,一方面它往往是以请求权竞合的形态出现,旧实体法说无法解决它。另一方面竞合下的不同请求权还能够存在着不同的给付目的,从而新实体法说也派不上用场。再者,由于两诉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无论是一分肢说还是二分肢说都无法解释。实务中,法院并不考虑这些学说上的难以贯通之处。法官们会认为,如果在前诉败诉的情形下,那么作为请求权竞合案件而获得再次审判的机会理属当然。而前诉一旦胜诉,前诉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支持,那么法院将不会受理案件。其思路是,在请求权竞合的形态下,原告则能够选择一种最适合于自己的请求权来进行诉讼,而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他的这种选择必然是满足于在诉讼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目标。一旦第一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了认可,那就意味着原告意欲获得的最大化的利益得到了满足。那么就不应该再允许后诉的提起。


  

  法官的这种思路尽管无论用哪一种诉讼标的学说都无法解释。但这的确是现实中所存在着的做法。


  

  第五种情形:A ≠A1


  

  这一类的案件有两种形态。其一,例如,甲根据和乙签定的租赁合同,诉讼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第一季度的房租2 000 元。获判决后,乙又拖欠第二季度房租2 000 元,甲再次提起诉讼。由于后诉提起的案件事实是在前诉审结以后发生的,那么前诉和后诉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虽然从形式上看,前后诉的请求权和诉讼请求都完全一样,但是实质上,这无疑是属于一个由新事实而产生新的诉讼。其二,例如,甲由于侵权而提起诉讼。判决之后,又发现存在着新的损害,而该损害是由同一侵权事实引起的。


  

  甲再次提起诉讼。这里不论前诉的胜败,法院对后一诉讼一般也是再次会受理的。因为根据笔者所定义的案件事实,必须是原告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该例中前后两诉虽然都是因为被告的同一行为造成的(即由生活上的同一事实造成) ,但是前诉中原告陈述的诉讼事实只是客观损害结果的一部分。后诉所陈述的事实则为客观损害结果的另一部分,从而形成了两诉中原告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不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