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时期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总结我国环境立法的历史经验的时候,我们没有忘记我国环境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的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有的环境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
现有环境法律很多缺乏力度,原则性的要求多,明确而有力的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时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了模糊处理,这就导致某些环境法律规定既无大错,亦无大用,被人戏称为“豆腐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体制、机制与法制相脱节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些环境保护法律在实质内容上,既不解决执法的体制和机构设置,也不解决执行法律所需要的经费,又不直接涉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例如金融、税收、保险等政策问题。这就使现行环境法律在法律实效方面大打折扣。
(二)存在立法空白,有的重要环境领域无法可依,环境立法步伐有待加快
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
(三)环境法律的修改工作较为迟缓
科学发展观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决策为环境资源立法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的制度要求。很显然,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历史的局限很难完全适应此需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早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但至今仍然没有决定修改。因此,亟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进行评估后,发现法律存在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抓紧研究修改,使其尽快由不适应变为适应,以增强环境法律的实效性。
(四)配套环境法规的制定跟不上法律实施的需要
在已经公布的28部环境资源法律中,授权性规范共计140多条,而目前已经制定出来的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加起来尚不足百部,平均完成率不足70%。另外一个突出问题是:很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是在法律实施很长时间以后才姗姗出台,而不是与法律同步实施,这显然不利于其很好地发挥作用。
(五)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人民群众参与不足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是由一定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立法中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时,应该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考虑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事关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更应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当然,以上所指问题都是环境立法工作前进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深化立法工作改革加以解决。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立法机关将不断克服这些问题。笔者坚信,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下,只要我们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环境立法道路,坚持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我们就一定能够加快环境立法步伐,切实提高环境质量,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
孙佑海,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
【注释】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第5条,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参见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网址:http://www. npc.gov.cn/pc/xwzx_2/zxbd/2008-03/18/content_1420785.htm。访问日期:2008年3月26日。
参见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网址:http:// npc.people.com.cn/GB/28320/116286/6973842.html。访问日期:2008年3月26日。
参见解振华同志2008年3月11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网址: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116286/116574/6982993.html。访问日期:2008年3月26日。
参见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国发【2007】17号。
参见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参见曲格平同志2001年2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草案)》的说明,网址:http://www.law-lib.com/ fzdt/newshtml/20/20050820010934.htm。访问日期:2008年3月26日。
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参见周生贤同志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1988年、1998年和2004年三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