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1982年宪法到1997年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战略法制建设发展阶段的环境立法
自1982年以来的两代中央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立法工作方面,截止到1998年3月1日,除宪法及其两个修正案以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233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4件,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行政法规795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定规章约26000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障和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个阶段,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我国的环境立法取得了迅速发展。
1982-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森林法》(1984年)、《草原法》(1985年)、《渔业法》(1986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水法》(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新的环境保护法不仅去掉了“试行”二字,而且进行了一系列的重要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环境法制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当时有关部门和专家极力促使其成为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但这个设想未能实现。)与此同时,国务院也陆续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等行政法规。自此,我国环境法体系已形成了一个初步框架。
进入到90年代后,国际国内的形势进一步发生新的变化。1993年11月,党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了总体规划。1992年6月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为世界各国所接受。1994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要求建立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体系。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明显加快,出现了又一个立法高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煤炭法》(1996年)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大量环境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说,到1997年,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1993年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次年更名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新成立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积极组织和推动下,我国环境立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这个阶段有许多重要的环境法律就是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直接组织起草的。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