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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孙佑海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2年,法制建设恢复阶段的环境立法;1982-1997年,法制建设发展阶段的环境立法;1997-2008年,法制建设进入全新阶段的环境立法。三十年来的环境立法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即: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将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注意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内容;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遵循生态规律结合起来;把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又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把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效果评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的变动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看到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加以克服。
【关键词】改革开放;环境立法;回顾;基本经验;问题
【全文】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郑重提出,要认真总结3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改革开放的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取得巨大发展的30年,也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巨大发展的30年,还是我国环境立法取得重大进展的30年。认真总结30年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特别是从30年的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找出存在的问题,对促进今后环境立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十年环境立法的简要回顾


  

  在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史上,有两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一件是1982年宪法的通过与实施,另一件是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1]。以此为标志,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重要阶段。关于环境立法的阶段划分,笔者试图将其置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三个阶段中加以阐述。


  

  (一)1978-1982年,法制建设恢复阶段的环境立法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时期全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惨痛历史,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决定。以此为开端,我国在立法方面取得重大成就。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对环境保护事业具有巨大影响的立法事件,是1979年9月1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问世。这部法律主要解决了以下两个重大问题:一是规定各地要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二是建立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等。虽然这部法律是一部“试行法”,但实际上它与正式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试行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进入80年代之后,我国就很少使用“试行法”这种形式了。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恢复与发展,1978年宪法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决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宪法


  

  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管理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宪法中的这些环境保护条款,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它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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