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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还要努力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


  

  所谓部门利益是指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的利益,其实质就是“权力衙门化”与“衙门权力利益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日益突出。在决策或履行职能过程中,有些部门过多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过于强调、维护与谋取本部门的利益,影响了国家决策的战略性、正确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人民利益,增添了国家的经济和政治风险,尤其要高度关注部门利益法定化。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本是社会主义法治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是一些政府机构广泛存在着借立法来谋取、巩固部门利益的现象。如通过“职权法定”、“行为法定”与“程序法定”使部门利益法定化。有些政府部门利用本部门掌控的资源优势,在制定有关法律草案时,千方百计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借法律来巩固部门利益,获取执法权,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其结果是,将部门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或将国家意志歪曲为部门意志,以部门利益取代国家利益,借维护国家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利益之实,使部门利益出现比较严重的国家化倾向。有时中央几个部门经反复讨价还价在“利益均沾”上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却给地方和群众办事加大了过高的成本,使法规变得不可行。


  

  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利益也有相似之处。有些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经济利益,不适当地运用地方立法等手段,支持经济的“过热”发展,支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置本地生态环境恶化于不顾。这种现象是不能允许的。


  

  因此,我们在立法工作中要把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与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环境立法沿着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轨道正确前进。


  

  (八)将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评估结合起来


  

  在进行环境立法时,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举行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保证法律法规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与此同时,通过环境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施中的人们的要求找出解决问题的立法方案。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问题,并针对问题而提出了解决方案。2003年4、5月间,我国遭遇了“非典”疫情的突然袭击。其来势之猛,传染之烈,危害之大,前所未有。通过执法检查,委员们敏锐地察觉到,“非典”医疗垃圾、医疗污水将会成为重要的传染源,必须当机立断,紧急防治,将医疗垃圾的处理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再如《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人大执法检查组在《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时发现,一些城市污水处理厂因管网不配套、运行经费不落实是导致城市污水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找到问题的症结后,执法检查组提出了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建议,推动了法律的修改。执法检查工作不仅调研部门要参与,法案工作部门也要参与。因为他们通过参与执法检查,可以加深对法律中存在问题的感受和认知,容易达成共识。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时,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曾亲自参加,在立法方案上达成共识后,推动了水污染问题的解决。


  

  善于通过法律实施的立法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完善立法。立法效果评估指的是有关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和基本价值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的结论作为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立法效果评估与我国人大依法进行的执法检查是不同的。人大的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主要运用开展执法检查这种形式,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这种监督检查关注的是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而不是法律法规本身的质量问题。立法效果评估是对颁布实施的法律是否符合立法质量标准、实践后产生的社会总体效果是否符合立法预期目的而进行的全面、系统、客观的评价。这种评价主要关注的是法规本身的内容和形式,是对法规的基本价值所作的理性判断,因此,是对立法工作和立法质量的检验。


  

  一些地方开展了环境法实施的立法效果评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兰州、上海、重庆等地陆续开展了对环境法实施的立法效果评估,取得了帮助有关方面改进立法质量的效果。这些经验需要认真总结,加以推广。


  

  (九)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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