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制度与新媒体技术之间的裂痕与弥补(上)
吴伟光
【摘要】传统的版权法制度是属于新媒体技术之前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制造稀缺、专家法律制度以及国家主权特征明显。但是新媒体的特征是媒体充裕、消费者多重角色以及作品传播的无国界化。这使得传统的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产生了明显的裂痕,这种裂痕的存在导致版权权利人、新媒体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紧张与冲突。目前有三种尝试来试图弥补这一裂痕:一是改造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使新媒体的这三个特征得到消减或者控制;二是修改版权法,使新的版权法适应新媒体环境;三是通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广泛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来消弱三者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三种尝试至今都不是非常成功,因此,如何应对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的裂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观察。
【关键词】版权法;新媒体技术;网络;版权侵权
【全文】
如果从第一部现代版权法即英国的《安妮女王法》颁布时算起,(注:1709年英国颁布了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的版权法,《安妮女王法》(Statute of Anne)。)版权(本文中与著作权同义)制度已经有300年的历史了;在这300年中,版权法制度已经从一个单纯的、普通的国内私法制度演变成在国际舞台上异常活跃的国际性法律制度,并成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部分。另一方面,大约有30-40年历史的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络技术(本文统称为“新媒体技术”)却对这300年历史的法律制度发起了严峻的挑战。版权制度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所面临的困境以及由此所引起两者之间的严重冲突困扰着几乎所有的参与者。有学者形象地认为,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版权制度也许会被蒸发掉或者被消灭。(注:WIPO Worldwide Symposium on the Impact of Digital Technology on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一;eneva: WIPO,1993) , WIPO Publication 723 (E).转引自:Daniel J. Gervais.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Neighouring Rights in Canada: An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2011-02-25.http://aixl.uot-tawa.ca/~dgervais/publications/collective_management. pdf.)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在1991年才开始实施的,而为了加入WTO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的修改使得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迅速达到了发达国家的程度。上个世纪的最后10年也是新媒体技术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10年,可以说,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在10年之间一步进入了新媒体技术时代而跨越了发达国家几乎300年的历史。(注: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如果认真分析会发现,我国并不是绝对没有这一制度,而只是存在着与我国经济政治状况相应的版权制度。与欧洲国家不同,我国周朝时期便已经建立了与西方国家公元14世纪可以匹敌的商业经济社会,但是自西汉以降,其经济模式基本上是国有制,这种模式从政治和经济上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西方国家的版权制度是基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制度。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历史上尽管没有西方式的版权制度,但是文学艺术作品仍然异常灿烂,同时这些作品的作者在人格上仍然受到世代的充分尊重;也就是说,他们的经济权利尽管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而得到实现,但是其精神权利部分还是被充分肯定和尊重的。(关于我国古代经济发展历史,参见:黄家驹.中国经济史:上[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 ))但是,当新媒体技术对版权制度产生严重的冲击时,由于这种历史经验和实践的缺失,我们有时显得迷茫和缺乏前瞻性,从而在理解和运用版权制度上有时显得力不从心。(注:2008年上半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版权案件有1743起,其中网络版权案件以1304起的总量占了75%,相比2007全年的21.22%大幅上升。在2006年和2005年,这一比重分别为5.47%和5.86%。因此,有法官建议应该修改版权法。(参见:佚名.网络版权案逐年大增法官建议修订版权法.2008-10-24,2011-03-01.http://media. ifeng. com/news/newmedia/other/2008 10/1024 4269_844952.shtml.)2009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36140件,同比上升29.65%。其中,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0509件,同比上升29.73%。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审结版权案件15180件,审结专利权案件4524件,审结商标权案件6975件,审结包括虚假广告等在内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87件(资料来源:《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这些版权案件大多数都是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络有关的争议。)正如凯恩斯所说的:“对思想史的研究是思想解放必经的开端。”[1]又如版权学者阿勃拉姆斯(Abrams)所说的:“支撑版权制度的本质和目的的一些前提是构成版权法的成文法和判例的决定因素,如果版权的基本哲学、价值和结构发生了变化,那么我们对于各种版权纠纷的正确解决的理解也可能要变化。”[2]对版权历史与经济作用两个角度的研究似乎也应该是了解和解决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