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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间接适用论”质疑

  

  有学者认为,在合宪性解释的情况下,“虽然宪法没有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但通过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这时法院直接适用的法律是已经明显‘灌输’了宪法精神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也就是法院间接地适用了宪法”。[30]这里的问题是,合宪性解释是如何对普通法律“灌输”宪法精神,从而使得普通法律的适用变成为宪法的间接适用的呢?笔者认为,合宪性解释仅仅是确定普通法律规范含义的法律解释方法,而不可能对普通法律“灌输”所谓宪法精神。一则,就“灌输”一词的含义而言,认为合宪性解释是对普通法律“灌输”宪法精神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依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法治建立在宪法之上。宪法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是这一原理的实现,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制度设置。依据这一原理,普通法律被假定为都受到宪法的约束,都体现着宪法的精神。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之一是指“其他法律、法令和法规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即依照宪法的精神来制定其他法律、法令和法规”。[31]依照宪法的精神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自然是体现了宪法精神的,根本无需通过合宪性解释去赋予法律、法令和法规以宪法精神。再则,凡是经有权机关查明有法律、法令或法规不体现宪法精神甚至违反宪法的,将由有权机关通过违宪审查程序来予以“排除”。因此,凡是没有被违宪审查机关宣布违宪并予以“排除”的法律,都应被认为是合宪的,是体现了宪法精神的。可见,任何普通法律只要没有被宣布违宪,它本身就是体现宪法精神的,不需要通过任何方式来“获得”宪法精神。合宪性解释通过对法律规范存在的多个相互矛盾的解释进行比较从而挑选出符合宪法的解释,以此来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合宪性解释并没有“灌输”或者赋予法律规范以宪法精神,最多可以视作将法律规范中的宪法精神予以确认。进而言之,即便合宪性解释可以赋予普通法律以宪法精神,也不能说适用普通法律就是适用宪法,因为即便是体现了宪法精神的普通法律也不能等同于宪法。可见,在合宪性解释的情况下对普通法律的适用不是宪法的适用,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


  

  三、“宪法间接适用论”之理论基础驳论


  

  (一)对“宪法间接效力论”的批判


  

  法律效力的概念与法律的适用存在着内在联系。奥地利学者凯尔森指出:“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法律规范是具有约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32]法律效力意味着法律规范应当被服从和适用。同样,宪法效力的概念也必然意味着宪法应当被服从和适用。根据学者定义宪法直接法律效力——“宪法可以直接地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必通过其它部门法作为中介”[33]——的逻辑,宪法的间接效力应该是指宪法需通过其他部门法作为中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间接地发挥作用。有学者主张:“宪法只具有间接的法律效力,而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比较原则,只是昭示了行为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有待其他法律加以具体化和补充,如果不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便无法据以确定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无法付诸实施。”[34]简言之,宪法只具有间接效力,其原因是宪法无法付诸实施从而需要普通法律的具体化。可见,宪法的间接效力理论与宪法“无法付诸实施”——宪法不能适用[35]——存在着内在关联。如果说宪法直接效力的含义可进一步抽象为宪法具有直接适用性(不止于法院),那么,宪法间接效力则意味着宪法的间接适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宪法间接效力论”构成了“宪法间接适用论”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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