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者案件相联系并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作为评价具体法律事件或案件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的过程。法律适用必然是直接适用,不存在间接适用的问题。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既适用于普通法律,也适用于宪法。因此,宪法适用也必然是将抽象的宪法规范与具体的宪法事件相联系,也必然是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的宪法事件,也必然要满足法律适用的上述条件。“宪法只有通过人的行为以及在人的行为中被实践出来时,一个活生生的、塑造形成历史事实的秩序才能现实地存在,也才能在共同体的生活中发挥其功能。”[17]可见,与普通法律的适用一样,“宪法都是直接适用”[18]的。那种认为“普通法院只能间接适用宪法而不能直接适用宪法”[19]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二)合宪性解释中对宪法的适用是直接适用而非间接适用
有学者认为:“在普通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当人们对法律的合宪性发生争议时,该法律的效力及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对该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及其效力的确定,是宪法的直接适用,而相对于普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说,体现了宪法的间接适用”。[20]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也就是说,普通法律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且不能违反宪法,普通法律的制定过程及内容由宪法进行调整,普通法律是宪法的调整对象。对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的确定——对普通法律进行的违宪审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认定法律内容违反了宪法从而作出违宪的判断,(2)通过合宪性解释作出法律内容合宪的判断。对前者而言,违宪审查机关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对有关法律进行评价并最终作出违宪裁决,这是宪法直接作用于其调整对象——法律——之上的,是典型的宪法适用(自然是直接适用)。而在合宪性解释的情形下,宪法适用的主体先根据宪法的规定确定有关法律的含义,然后再根据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将相关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事件或行为。这里,宪法调整的对象仍然只是法律,此时宪法调整意味着使法律的含义同宪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宪法并没有去调整具体的事件或行为,对具体事件或行为的调整仍然只是法律的职责所在。可见,无论是在作出违宪裁决的情形下,还是在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情形下,宪法都是被直接适用的,并不存在间接适用的问题。“宪法间接适用论”者的一个典型观点是,宪法的间接适用是“宪法规范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具体人的行为和事件”。[21]这里所谓的“宪法的间接适用”实际上应该分解为两个“适用”:一个是宪法规范适用于普通法律规范,另一个是普通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人的行为和事件。前者即宪法之用于普通法律,是宪法的直接适用,这在规范意义上体现为对普通法律的违宪审查制度。就各国的宪政实践而言,违宪审查机关在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时,只要有可能,总是尽量避免对一般法律作出违宪的判断。合宪性解释就是避免对法律作违宪判断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德国宪法法院曾在裁判中宣示:“只有当一项规定无法作‘合宪性’解释时,始能认其为违宪并因此无效。”[22]由于合宪性解释实际上是违宪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同作出违宪判断是宪法的直接适用一样,进行合宪性解释也是宪法的直接适用,也是宪法直接作用于普通法律而不是作用于“具体人的行为和事件”。在这里,直接作用于“具体人的行为和事件”的是普通法律规范,所谓“宪法规范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具体人的行为和事件”是不可能的。这里只存在普通法律规范的直接适用。
(三)普通法律的适用不是宪法的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