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证人出庭作证
赵信会
【摘要】对质权下的交叉询问是发现真实的最佳途径,相对于其他证词检验方法而言,使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是最有效的可靠性检验方法。但由于法官对证人出庭的消极态度以及书面审理主义,证人出庭作证处于一种尴尬的状况。法官的消极态度一方面与证人证言本身的可靠性及其作用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审判人员面对司法资源紧张的实用策略。而书面审理模式则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体制结构密切相关。系统视角下的证人出庭问题解决,必须考量实际关涉证人出庭的因素,并以对质权与发现真实相统一的维度思考之。
【关键词】证人出庭;对质权;交叉询问;发现真实
【全文】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长时间以来学界热议的证据学问题之一,这主要源于一个重要的理论预设,即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框架建构的瓶颈。基于此,诉讼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分别采取比较、实证等分析方法,对证人不出庭问题给出了各种诊断,提出了诸多具有吸引力的处方。在众多研究中必须提及的是,左卫民先生虽然以传统进路研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但以诉讼模式分析作为切入点,基本判断是不理想的证人出庭状况表面上出自检察官、法官的消极态度,根本的出自侦查中心主义和书面审理模式。[1]这样的研究不仅以其扎实的实证研究工作,而且以其对传统进路中现象分析——策略探索模式的深刻改造,而为传统进路注入了活力。当然,对证人出庭作证之传统进路根本的突破是熊秋红女士倡导的新进路:从正当程序与保障当事人对质权的角度研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2]伴随着正当程序和程序正义观念被广泛接受,该进路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必须进一步追问的是,何以书面审理模式仍然大行其道?何以学者们孜孜以求的言词原则难以确立?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证人不出庭的实际问题?同时,青睐对质权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之新进路的倡导者和拥护者需要自我反思的问题是,赋予当事人对质权本身是否具有自我目的性?换句话说,正当程序保护是否可以完全脱离实体正义?是否可以在实体正义之外单独获得其正当性?以对质权保障为视角,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因素是什么?如何探索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力图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求裨益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解决。
一、证人出庭作证研究范围的厘定
受诉讼法学理论“圆环”特点之决定,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必然与其它证据学问题,乃至诉讼法学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这也是从系统角度,即超出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的依据。但这并非说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没有独立的研究内容、品格、任务,限定其研究内容应当成为有针对性的研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前提。否则即有可能混淆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的方向。
其一,避免将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豁免权混和研究。证人出庭作证是与证人豁免权有相互联系的概念,享有证人豁免权的当事人,在其豁免权获得法院的认可时,必然不存在出庭作证的问题,换句说,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不享有证人豁免权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中国的学者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的原因还在于证人豁免权的阙如常使提供证言的证人背负巨大的道德、心理等压力,从而在根本上影响了这些证人的出庭。此种情况下学者提出来的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方案就是确立证人特免权,限定证人的范围。[3]必须注意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豁免权之间的界限,证人豁免权解决的问题是使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虽有向法庭提供证言的义务,但基于发现真实的目标与其它重大社会价值目标的协调,而排除其作证资格。而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涉及的是有证人资格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不出庭,在应予出庭时是什么因素影响其出庭,以及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且司法制度中证人豁免与证人出庭各有不同的功能,因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证人豁免是基于发现真实与其它重大社会价值目标的协调,以及该协调之下的一定程度上的发现真实的妥协,它更多的涉及的是法律政策问题。证人出庭的目的是使证人在接受询问的基础上,促使事实审理者相信证人的证词是真实的、可信的,影响的是证词的可信性(credibility of the testimony)。“证人证词的可信性必须严格地由事实审理者决定,在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中由陪审团决定,在其他情况下由法官决定。”[4]简单地说,证人豁免权问题是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问题,证人出庭问题则与证据之证明力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