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的是雅典的宪法。雅典早先的宪法是贵族制的。公元前594年梭伦进行的宪法改革并未完全改变这种体制,只是缓和了它。只是在公元前506年,克利斯提尼(Kleisthenes,公元前506年雅典的首席执政官)才建立了民主制的宪法,他由此被称为“民主之父”。克利斯提尼宪法的基本结构是公民大会、500人议事会和10将军委员会的三分制。前者是最高权力机关,中者是执行机关,后者是军事机关。为了形成后二者,克利斯提尼把整个雅典分为3个区域:雅典城及其近郊、内陆中央地带、沿海地带。每个区域分为10个部分,名为“三分区”。3个区域中各抽一个三分区共3个三分区合成为一个部落,它们构成选举单位,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德莫(demos)。每个选区选出50名代表,10个选区选出的500名代表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议题、管理财政、外交事务。在公民大会闭会期间处理城邦的大部分日常事务。每个部落还选出一个将军统帅本部落召集的公民军,并组成10将军委员会统帅全军。[24]从公元前443年起,伯里克利进一步加强了上述宪法的民主色彩:一切行政官职都对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每个公民通过抽签选举的方式担任国家官职。公民大会被设定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每隔10天召开一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可参加。[25]对于参会者予以补贴,以保证升斗小民不因“民主”耽误生计,从而保证此等民主的可持续性。正如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中所说的:“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之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26]
至此介绍完了希腊人的宪法经验。迦太基人不属于希腊人,是腓尼基人,但他们的宪法也值得介绍,这一是因为他们的宪法与希腊人的宪法声气相通,二是因为他们的宪法在希腊人作比较宪法研究时也是研究对象。迦太基的宪法与斯巴达的宪法相类,也有王、元老院、公民大会。[27]王有两位,他们并非世系任职,而是根据才能选举产生。元老院由104人构成,其职掌类似于斯巴达的尔发院。公民大会讨论王与元老院提交议决的事项,也可自行讨论未经他们提交的事项。[28]
(二)宪法术语的形成及希腊世界作家们的宪法理论
在上述地中海地区宪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了希腊文的表示宪法的术语πολιτεί;α(转写为拉丁字母形式为Politeia)。该词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的意思。[29]色诺芬(公元前430-公元前354年)的《斯巴达的宪法》的书名即为Lakedaimonion politeia。[30]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的被我们称为《理想国》的著作的希腊文名称就是πολιτεί;α,西塞罗把它转换为res publica后(参见下文)该书才有了其名称被翻译为“理想国”的可能。有意思的是,这部专门讨论πολιτεί;α的书中仅4次使用了这个术语。3次(544、424E、449)用来表示宪法或政治体制,1次(424)用来表示国家。在544中,柏拉图用该词描述5种宪法,即靠对光荣的爱运作的政体,斯巴达是其典型。寡头政治(oligarchy)指富人统治穷人的政体。平民政治(democracy)是寡头政治的对立物,人们高唱自由,其结果等于无政府。僭主政治(tyranny),即根据一个人的任性所为的政治,[31]外加世系君主制。[32]尽管对πολιτεί;α一词的使用不多,但柏拉图的宪法理论研究达到了空前的水平,尽管如此,这种理论不过是希腊有关思想长期累计的结果。在其《政治家篇》中,柏拉图进一步把上述政体理论精致化,引入了行使最高权力的人的多少和是否受法律约束两个参数,从而演绎出6种政体:
受法律约束的 不受法律约束的
一个人行使最高权 立宪君主政体 专制政体
少数人行使最高权 贵族政体 寡头政体
多数人行使最高权 立宪平民政体(民主) 极端平民政体(也即民主)
在其《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只有两种母制:君主制和民主制,其他体制都由它们派生出来。[33]
作为学生,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在柏拉图的基础上更深入地研究了πολιτεί;α的实在表现形式。他写过一本《各国宪法》,其中研究了158国的政治制度,既有希腊人的,也有所谓野蛮人的。[34]这本书已失传,我们现在有的《雅典政制》[35]不过是该书的一部分,前面提到的《科林斯政制》也当是其中的一部分。幸运的是,亚里士多德的比较宪法研究成果很多保留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该书使用πολιτεί;α一词约102次。[36]对它们进行分类,可知亚里士多德是在如下含意上使用该词:
1.宪法或政体。亚里士多德有时用此词指主权在多数人的宪法,有时指一种理想的宪法,有时指可以通过改进民主制度实现的宪法。[37]一言以蔽之,他理解的宪法是主权在民的体制,理由很简单,希腊文中的πολιτεί;α由πολιτμς;(公民)而来,所以,只有公民才可能是宪法主体。而亚里士多德把公民分为全称公民和偏称公民,后者是儿童和已过兵役年龄的老人,前者是可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38]这番说明完全以雅典的民主制为背景,把宪法与主权在民的体制挂钩,但排斥儿童和老人作为宪法主体。在专制国家,即使是可称之为士兵的成年男子,只被当作臣民而非公民,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国家是没有宪法的。但亚里士多德承认宪法的变态形式,基此,他也用πολιτεί;α指寡头和民主的混合政体。[39]但他认为人口太多的民族国家,由于人们不能互相熟悉,难以适用立宪政体。[40]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判定他认为宪法是小国寡民的产物。
2.城邦。即公民团体和国土。前者是人的因素,后者是物的因素。就前者,亚里士多德认为规模不能过大,否则难以实现民主。就后者,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靠海,有健康的环境和充分的水源,等等。[41]
3.政府。即宪法框架下政策的执行机关。亚里士多德尤其讲到此等政府负有教育公民的职责。[42]
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与现代人的宪法观念不同。首先,他理解的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小,它不包括非城邦制国家的宪法,而一些现代人认为,凡有国家的地方就有宪法,不论这些国家的类型为何。[43]这种差异主要因为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的希腊的宪法理论家都出自实行民主制的雅典,他们自然以民主为宪法的正宗。其次,亚里士多德理解的宪法的主体(至少是积极主体)的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小,前者只包括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全称公民,后者则包括本国的全体公民。最后,从另外的角度看,亚里士多德理解的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要大,[44]因为对包括他在内的希腊人来说,宪法就是国民生活的全部。正因为这样,今人对于斯巴达宪法的解读是该城邦的生活方式和现行立法,[45]在普鲁塔克和色诺芬对斯巴达宪法的描述中,[46]我们经常可看到现代人不认为是宪法的东西,例如婚姻制度、青年的教育方式等,而对于现代人,宪法只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47]或曰法律的部分中之至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