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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一词的西文起源及其演进考

  

  政治法。进入民族国家时代后,人们也使用政治法的概念,最著名的使用者是卢梭(1712-1778年),他于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一书的副标题就是“政治法原理”(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116]另一个同样著名的使用者是孟德斯鸠(1689-1755年),在其《论法的精神》中,他41次使用该词。他认为政治法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的,涉及到所有社会都导源其中的人类智慧。另一种是特殊的,其调整对象是每个特殊的社会。[117]后种政治法颇有πολιτεί;α的味道,但比后者狭隘得多,因为在它之旁,还有警察法、等公法部门。所以,它只能是公法的特定分支,有人认为它是第二个社会契约,用来规定人们的政府形式。[118]这种意义上的政治法与宪法同义,所以,1821年的两西西里王国的根本大法,干脆被命名为政治宪法(costituzione politica)。[119]


  

  政治法概念的出现标志着现代宪法理论与社会契约论的显性结合,希腊、罗马的宪法理论至少不明确其社会契约论基础。按照卢梭这种著名的理论,社会契约有两个:其一是结合契约,据此人们结束彼此孤立的状态组成共同体,其二为统治契约,即结合为团体的人民把统治权转让给统治者的契约,这个契约被理解为宪法


  

  从表面上看,政治法的用语也背离了围绕着希腊词πολιτεί;α打造宪法词汇的欧洲传统,实质上并非如此,因此“政治”(πολιτί;κα)一词与πολιτεί;α一词同根,可以认为政治法是对πολιτεί;α的繁复式现代转述。


  

  宪法(constitution)。这个先被西塞罗用来表示混合宪法的词在他之后变成了表示皇帝敕令的术语。在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中,使用constitutio一词268次,除了前文已提到的4个例外,都是这个意思。为何如此?只要把constitutio的动词设想成consistere便可得解。Constitutio尽管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但实际上,它是皇帝的御前会议(consistorium)制作的。Consistorium的名词来自动词consistere,后者表示“共同安顿”、“共同建造”、“安排”、“组织”的动作,前者表示为这些动作的地方(在拉丁文中,orium的后缀表示场所)。确实,御前会议主要由卸任长官或现任长官构成。[120]所有的法律、敕答和审理,在皇帝尚未为决定的情形,都由书记官(Scrinia)在财务官等长官的指导下起草方案,然后在这个会议上形成草案,[121]7读通过,所得者即为constitutio。所以,Constitutio一词本身,还颇有群言堂、立法民主的色彩,以另外的方式表达了西塞罗的混合宪法的旨趣。


  

  有意思的是,constitutio在现代成了最通行的表示宪法的词汇。这一实践开始于瑞士法学家瓦特尔(Emeric de Vattel,1714-1767年),1758年,他在其《万民法或自然法原理》一书中写下了这样的话:“决定公共权力应该如何行使的根本规则,构成国家的宪法(constitution de l’Etat)”。[122]此语用constitution一词表达了现代宪法观念,结束了用该词表示皇帝敕令的时代,把该词与城邦体制和统治阶级问题脱钩,强调这种法的控权性质,具有强烈的时代精神,所以,很快转化为其他民族语言(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斯堪的纳维亚诸语言等)中的相应表达。


  

  体制法(Verfassung),这是德语种表示宪法的词汇。它是一个不完全表达,是对Verfassungrecht的略写,雷勇先生把这个被略写者译为“国家组织的法律结构”。[123]所以,Verfassung本身只有“体制”的意思,并无“法”的意思。卡尔·施米特(Carl Schimitt,1888-1985)说: “一切事物——每个人和每件东西、每家企业和每个社团——都以某种方式处于Verfassung中,一切可能的事物都能具有一种Verfassung……Verfassung一词可将国家本身描述成一个政治统一体,或者一种特殊的、具体的国家存在类型和形式”。[124]在本文所涉知识的范围内不难理解,施米特对Verfassung的用法融合了其希腊-罗马文化教养。他无非说Verfassung有3种含义。其一是相当于Regime的含义,说的是万物皆有其体制;其二是相当于πολιτεί;α的国家的含义;其三是相当于πολιτεί;α的特定类型的宪法的含义。综合这些理解,可以把Verfassung翻译成体制法。在用Verfassung表示宪法的同时,德国人差不多把Konstitution专用于表达体质。[125]而在荷兰语、挪威语、瑞典语中,这个词是用来表示宪法的。


  

  当然,还有宪章(Charter)、国家法(Staatsrecht)等专用于表示某个宪法文件或宪法与行政法的总体的词汇,不及备述。还要说明的是,上述用语并不互相排斥,例如,法国人可能兼用基本法、政治法和宪法,德国人除了用Verfassung,偶尔也用用Konstitution甚至Constitution。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见,最早的宪法用语πολιτεί;α是基于希腊人的宪政经验确立的,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同时浸透了民主思想。不民主的宪法被称作宪法,与死人被称作“人”、假币被称作“币”的道理相同。往后的宪法用语一直循着希腊思想的线索演变。西塞罗把πολιτεί;α拉丁化的同时,基本上把相应的宪法观念客观化了,打造了rei publicae status的表示宪法的术语,由此,他把宪法理解为公共事务的处理形态,王政、寡头、民主各为形态之一。另一方面,西塞罗基于当时的医学和修辞学的成就打造了rei publicae constitutio的表示宪法的词汇,它保留了希腊人的“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并强调宪法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它们间关系的对抗性,暗含矛盾是宪政的基本现实并且是宪政进步的动力的命题。如果这一说明为真,则constitutio的动词形式应该是consistere而非constituere,consistere是多元共振的,正是它的这种意味让西塞罗用它专门表达自己所钟爱的、波利比阿高度评价[126]的混合宪法。这并非偶然的选择,因为各宪法要素混合得好的国家与各种体液配合得好的人的状况是一样的,两者都可以constitutio描述。但这种用法不过是昙花一现。在西塞罗身后1000多年,constitutio远远离开了宪法的园地,成为一个几乎专门表示皇帝敕令的名词,但它仍保持与consistere的关联,以及与西塞罗的混合宪法观念的关联。直到1758年,瓦特尔才恢复了该词的宪法含义。从此,该词几乎专用于表示宪法。当然,在医学领域,它还被用来描述人的各种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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