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在自己的独立著作《神学大全》中,完全以regime一词表达亚里士多德说到过的6种宪法。[100]
对比前文介绍的亚里士多德的宪法理论,显然可见,阿奎那把自己的宪法理论建立在阶级论的基础上,强调宪法是关于统治者和统治阶级的规则体系,这实际上是张扬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把贵族制或寡头制的宪法理论作为宪法理论的全部。尽管这样的宪法理解符合希腊许多城邦的实践,但这种实践从来不为生活在雅典民主制氛围中的亚里士多德张扬。阿奎那使用的表示宪法的3个词ordo civitatis、ordinatio civitatis、regimen彼此具有关联。ordo在这里是阶级的意思,ordinatio在这里是阶级秩序的意思,是对ordo的抽象化。regimen的本义是“舵”,引申为“统治者”、“领导”,[101]所以,亚里士多德概括的6种宪法形式,在阿奎那看来不过是统治者不同造成的区分。所以,他就干脆把它们的区分以regimen名,使其宪法理论具有很强的控制论色彩。一言以蔽之,阿奎那撕下了曾笼罩在宪法概念上的民主面纱,把宪法描述为不会让所有人都愉快的阶级统治关系,这种改造也许反映了阿奎那所处时代的政治现实,毕竟,雅典民主已不复存在了。
Pedrus de alvernia用来诠释亚里士多德的politia一词的拉丁词汇与阿奎那差不多,不过增加了res publica一词。说,res publica就是城邦的ordinatio。[102]这是对西塞罗的成果的拙劣继承。说“继承”,是因为译者像西塞罗一样使用了res publica一语。说“拙劣”,是因为译者没有理解西塞罗的宪法表达,放弃了配词只用中心词表达宪法。Pedrus de alvernia另外增加了ordo principatuum(长官的等级)一词表达宪法(Politia enim est ordo principatuum in civitate),[103] 但它无甚新意,不过是阿奎那的ordinatio civitatis之表达的简写版。
最后,新创的表示宪法的词汇中,只有regimen一词得到了传承。证据是阿奎那的学生Tolomeo de Lucca(约1227-约1327年)于1298年写出了De regimini principis(《论长官的统治》)的著作,这是对阿奎那的未完成著作《论王国》的补全。在1261年之后,Giovanni da Viterbo(13世纪)写出了De regimine civitatis(《论城邦的统治》)的著作。1285年左右,Egidio Romano Colonna(约1274-1316年)写出了De regimine principis(《论长官的统治》)的著作。[104]巴托鲁斯(1314-1357年)也写出了Tractatus de regimine civitatis(《论城邦的统治》)。这些著作的宪法性如何?我们不妨用巴托鲁斯的上述著作为例说明。它开宗明义地说有6种体制,前3种体制分别是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后3种体制是前3种体制的腐败版,它们分别是暴民制、寡头制和暴君制。[105]读者一望可知,巴托鲁斯完全是在regimen的名头下谈论亚里士多德在πολιτεί;α的名头下谈论的问题,如果亚里士多德的谈论是宪法性的,他的谈论也是如此。不过,以他为代表的13-14世纪法学家已习惯用regimen一词表达宪法了。在这个意义上,法国革命要变革的所谓“旧制度”( l,ancien régime)应该是“旧宪法”,[106]这是一个阿奎那式的阶级结构的概念。用西耶斯(Emmanuel Abbe Sieyes ,1748-1836年)的话来讲,这种宪法反映的是贵族阶级和僧侣阶级的统治和第三等级的被统治。[107]确实,那场革命就是宪法的更换或统治阶级的更换,用亚里士多德的术语说话,旧宪法是君主制的,甚至是暴君制的,新宪法是民主制的。第三等级成为统治阶级,贵族阶级被消灭,僧侣阶级被剥夺政权。
或问,为何阿奎那以后的作者要弃status而用regimen?或许因为前者已逐渐被人用来表示“国家”。14世纪,佛罗伦萨历史学家乔万尼·维兰尼(Giovanni Villani,1275-1348年)开始用status一词的现代形式stato指一种形式的王国。[108]16世纪,也是佛罗伦萨人的马基雅维里(1469-1527年)在其《君主论》中进一步在主体的意义上使用stato的术语。他写道:“从古至今,统治人类的一切国家(stato),一切政权,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109]从此,status被用来表示国家,作为国家要素之一的宪法当然得用其他的术语表示了。stato与civitas不同,前者的公民数目没有限制,因此,公民团体的维持不靠他们间的彼此认识,而是靠他们从属于同一个地缘政治共同体的事实。Stato对civitas的取代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如果说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宪法是以熟人间的关系为基础的,那么,16世纪后的宪法就是以陌生人间的关系为基础了。
三、πολιτεί;α的民族语言化
到目前为止我谈论的都是πολιτεί;α的拉丁化,这种谈论以拉丁语被作为西方世界的国际学术语言为基础。但到了17世纪后半叶,拉丁语失去了这种地位。[110]人们开始用民族语言撰写学术著作。这也正是一个civitas(小国寡民的城邦)消亡和stato(民族性的领土国家)兴起的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πολιτεί;α不再在拉丁语中被以各种形式翻译,而是直接转化为各民族语言中的相应词汇。它们有法语中的基本法(Lois Fondamentales),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中的政治法(Loi politique,derecho politico,diritto politico),法语、英语和其他众多语言中的宪法(Constitution),德语中的Verfassung等。容分述之。
基本法。1576年,在法国出现了根本法的表达,它并非用来指一部成文法,而是指由古代习惯、具有根本性质的王法、三级会议(états généraux)和巴黎高等法院就君主制政府的非常中心的主题宣告的原则构成的一个整体。其内容比较层次混杂,既包括王位继承规则,也包括长子继承制规则。[111]基本法的名称的确立脱离了围绕着希腊词πολιτεί;α打造宪法词汇的欧洲传统,宣告了宪法词汇民族国家化的嚆矢,但它与希腊宪法传统仍保持精神上的联系,因为亚里士多德早就表达过宪法是高于其他法律的法律的意思。[112]基本法的名称张扬了亚里士多德的这一理念,同时回归了宪法理解的西塞罗式的客体主义路径,换言之,把宪法理解为对一些事情的处理而非对一些人的组织的路径,不过,把“一些事情”具体化为房子的地基与其其他部分的关系。它在产生之后得到广泛运用。从立法来看,德国法学家耶律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年)认为,自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签订以来,德国的国家法中就有了基本法的概念。[113]从学说来看,Etienne Feuillant于1818年出版了其《在其与政治的关系中考虑的基本法》,作者把基本法与政治法等同,是调整政府活动的法。[114]1827年出版的伏尔泰的《哲学辞典》设有“基本法”词条,伏尔泰幽默地把播种麦子的人是想拥有面包、播种亚麻和大麻的人是想得到麻布的现象说成基本法。同时把基本法比喻成房子的基础,并强调此等法的不可修改或废除的性质。[115]该词最突出的运用是1949年波恩《基本法》(Grundgese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