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一词的西文起源及其演进考
徐国栋
【摘要】 最早的
宪法用语πολιτεία是基于希腊人的宪政经验确立的,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
宪法观。往后的
宪法用语一直循着希腊思想的线索演变。西塞罗把πολιτεία拉丁化,同时把相应的
宪法观念客观化为对公共事务的处理规则。西塞罗还基于当时的修辞学和医学的成就打造了rei publicae status和rei publicae constitutio两个表示
宪法的词汇并把它们的配词设定为可以互换。托马斯•阿奎那用ordinatio civitatis、ordo civitatis、regimen诠释亚里士多德的
宪法观念,把它的“主体际关系”的含义缩减为阶级关系的含义。进入民族国家时代后,产生了基本法、政治法、constitution、Verfassung等表示
宪法的民族语言词汇,它们反映着民族-领土国家的政治现实,不同于古代
宪法反映的城邦制国家的政治现实。历史上有很多词汇表示
宪法,仅仅以constitution为线索考察西方语言中的
宪法词汇史是片面的。
【关键词】希腊
宪法;罗马
宪法;中世纪
宪法;现代
宪法
【全文】
一、宪法一词的希腊语起源
(一)地中海诸人民的宪法实践
尽管西方的各个种族在远古时期都有群的生活经历,但在可利用的文献的范围内说话,最早探讨宪法现象的只有希腊人,因此,研究宪法一词的希腊语起源有其理由,而且有其必要,因为我国学者对宪法一词的起源的探讨都只从拉丁词constitutio着手。[1]
公元前9世纪的荷马可能是谈论宪法现象的第一个希腊作家,在其史诗《伊利亚特》第2章中详细地描述了迈锡尼人的宪法组织:王、长老议事团、战士大会以及联系三者的传令官,[2]显然这是一个斯巴达式的宪法结构。接下来的著名宪法谈论者应该是希罗多德(公元前484-公元前424年),他在其《历史》中借波斯人欧塔涅斯和美伽比佐斯的口说出了世上有独裁、民主、寡头3种政体以及它们各自的利弊。[3]此语伟哉!最早从权力掌控者的角度探讨了宪法的类型,往后至今的人们不能脱离这个框架谈论宪法。另外还有斯特拉波(公元前 63/64-公元24年),他在《地理学》中描述了一些国家的宪法,例如斯巴达的宪法、[4]Tarsus[5]的宪法、[6]加拉泰[7]的宪法。
按今人的研究,诸多的希腊城邦各有其宪法,它们可大别为寡头制的、混合制的和民主制的3种类型,前者采用的城邦较多,有帖撒利诸城市(如Larisa、Penestae、Pharsalus、Pherae)、Malians、Opuntians Locrians、忒拜、Megara、Sicyon、科林斯,中者采用的国家只有斯巴达和克里特岛上的诸城市,后者采用的有雅典。[8]以下分述3种类型的宪法。要说明的是,下面要谈及的希腊城邦都有很长的历史,其间可能采用过各种各样的宪法,只是因为它们曾采用过寡头制的宪法,就把它们列为这种宪法的载体,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仅仅是这种宪法的载体。
寡头制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体制或富人统治的体制。[9]从另外的角度看,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贵族制。这种宪法在采用它的希腊城邦有不同的表现。例如,在帖撒利诸城市,主要的公职,尤其是军事领导人的职务,长期由一些贵族家族垄断,尽管在这些城市名义上都有一部自由的宪法。[10]在Malians,是重装步兵构成特权阶级,长官必须从这一阶级的现役者中选出。[11]希腊人从公元前7世纪初采用重装步兵,也就是利用密集战斗队伍作战,取代过去的个人决斗式的战争,这样,战争的群众基础更广泛,更与训练有关。而重装步兵由类似中等阶级的人员组成,所以,重装步兵制要求打破贵族对政权的垄断,对中产阶级开放政治职位。[12]但如果这些重装步兵排斥其他阶级参政,他们自己也构成寡头。Opuntians Locrians实行千人寡头制,他们从100个最有名望和富有的家族选出,这些家族都是土地贵族。[13]忒拜是一个可与雅典抗衡的大邦,为了维持自己的盟主地位,其宪法受外在环境的影响很大,有时实行寡头制,有时实行民主制。[14]Megara的情形与忒拜相若,该邦处在雅典和斯巴达之间,前者影响它搞民主制,后者影响它搞寡头制。[15]Sicyon一度实行过的寡头制是种族性的,即作为后来者的多里亚人对早来的亚该亚人的统治。[16]科林斯的宪法经过亚里士多德记载,形成《科林斯政制》一书。[17]在驱逐僭主Cypselides之后,科林斯的宪法是把全体公民划分为8个部落(phyle),定其中一个部落为贵族,其余为平民。公共事务由贵族部落和平民的一个部落承担。前者对于公共事务享有先决权,后者享有补充决定权。前者拒绝的法案后者就无法讨论了。[18]
由上可见,在希腊,寡头制有各种形式,有出身、财富形成的寡头,有军制形成的寡头,也有种族形成的寡头,还有混合性的寡头,但它们都是少数人的统治。
混合制的首先有斯巴达的宪法。据说这一宪法出自莱库古(公元前800?-公元前730年)的手笔,波利比阿(公元前204-公元前122年)说他是第一个制定宪法的人。[19]莱库古把全国分为3个阶级:斯巴达人、伯里阿卡人、黑劳士人,后者为农奴,中者为中等阶级,行工商,前者为统治阶级,只练习担任公职与担任公职,不务其他营生。政治上实行双王制,两者权威相等。有选举产生的元老院,共有28名元老,终身任职。另有斯巴达人全体大会。最后有一个尔发院(监察院),包含5人,选举产生,任期一年。[20]斯巴达的宪法是不成文的。混合制的还有克里特的宪法。首先要说的是,克里特与斯巴达不同,它是一个岛而非一个城邦,包含43个独立的城市,其中重要者有三:Gnossus、Gortyn、Cydonia,[21]中者有格尔蒂的通译,因为它是《格尔蒂法典》[22]的属主。它们的宪法彼此相似,因此统称为克里特宪法。它们的宪法又与斯巴达的宪法类似,但更具有寡头性。阶级划分与斯巴达相类。宪法机关是长官、元老院和人民。最高长官有10人,他们被称为哥斯漠(Cosmin),行使曾有过的王的职能,包括审理重要的民事案件。他们仅从贵族氏族选出,任期1年,而产生他们的贵族氏族则由人民选出。以这样的方式,贵族诸氏族轮流执政。元老院由人民从有充任哥斯漠成员经历者选出。任期无限制,为终身职,但可辞职。元老院与哥斯漠共同审理刑事案件。人民由自由人阶级的成员构成,他们以公民大会的形式参政。此等大会具有选举功能,同时批准长官和元老院的决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