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两种模式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美国福利行政正当程序的发展中,法定权利模式与授权合同模式各具特色、各有侧重,两种模式的转变和更替折射了美国福利行政任务的变化与差异。法定权利模式顺应了人们对积极行政的渴望,授权合同模式则是由高福利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所催生的。聚焦这两种模式时,它们的特点清晰呈现:
第一,联邦主导抑或各州主导?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福利行政中所拥有的权限看,法定权利模式属于联邦政府主导型,授权合同模式属州政府主导型。具体而言,在法定权利模式中,联邦政府扮演了主要角色,州政府的自由裁量空间很有限。如在AFDC中,联邦政府制定了福利领受人的适格标准、领受福利的不同级别等统一标准。州政府在本州的福利计划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否则无法获得联邦政府的拨款。相反地,在授权合同模式中,联邦政府退居次要角色,州政府则成为主角,如在TANF中,州政府在决定是否授予福利资格、决定福利期限、分配福利额度等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司法主角抑或立法主角?从主导福利行政程序的主体看,法定权利模式属于司法主角型,授权合同模式属于立法主角型。在法定权利模式中,美国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审时度势,在民权运动高涨和能动主义司法观等因素的影响下,在判例中确认了福利的法定权利属性,将福利直接纳入正当程序保护的范围,引发了影响深远的“正当程序革命”和“权利革命”。在这种模式中,法院的功能呈现出积极性。与之鲜明差异的是,1996年的福利改革法明确否定了福利的法定权利属性,冲击了福利的司法保护基础;同时,要求各州加强福利领受人的程序性保护,并体现在各州的福利计划中。
第三,单方义务抑或双方互惠?从政府与福利领受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法定权利模式属于单方义务型,授权合同模式属于双方互惠型。所谓单方义务型,是指政府承担了单方义务,而不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扮演主要角色;所谓双方互惠型,是指政府与福利领受人都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双方都在福利行政法律关系中受益。在法定权利模式中,基于保护个人权利是政府义务的信条,政府通过实施福利项目来履行义务,福利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的适格条件,即可获得福利,政府未经正当程序不能拒绝、剥夺或者减少其福利。而在授权合同模式中,福利领受人需履行参加工作培训、寻找工作机会、照顾未成年子女等义务,否则将无法获得福利或者失去已经获得的福利资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根植于美国国情的美国福利行政正当程序不可能简单复制,但对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确实有参考借鉴价值。
给付行政、福利行政与程序之间的特殊亲和性[26]毋庸置疑。这就要求我们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抓住“正当程序”这个核心、这个“龙头”,因为福利行政程序不一定是正当的。只有正当的福利行政程序,才能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减少福利行政的争议,从而顺利实现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初衷和提高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效率。因此,无论是建立健全福利行政或给付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抑或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程序保障,关键都是构建完善的福利行政正当程序。而要构建完善的福利行政正当程序,就必须综合考虑福利领受人的权利、福利领受人的义务、行政机关与福利领受人的平衡、不同层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不同性质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福利行政的发展阶段等多个因素,防止简单化、片面化和教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