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运用社会契约理论与私法领域的合同理论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福利领受人与政府之间存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合同,福利行政的正当程序保护不会倒退。从宏观层面而言,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一个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就最一般意义而言,社会契约意味着:首先,国家必须是法治国家,政府的结构应当民主,包括平衡制约机制和分权机制,以保证法律的公平执行。其次,个人行为虽然受到法律限制,但在此之外个人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并且应当被公平、平等地对待。最后,从对个人自由和有限政府的固有理解出发,政府不仅应当对公民进行宪法性保护(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而且作为最低限度的要求,政府的行为不能专制、武断。因此,在福利行政领域,政府在剥夺或者减少领受人的权益时,也应当恪守正当程序要求。从微观层面而言,政府与每个福利领受人之间存在一个具体的合同,一般表现为个人责任计划(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Plans,简称IRPs)或者个人责任合同(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Contracts,简称IRCs)。它规定救助的具体细节,由福利个案工作者代表政府与领受人签订。根据合同法理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必备要素。在IRPs和IRCs中,政府和福利领受人都允诺在将来完成一定的行为。申请人许诺参与一些工作活动和完成其他的义务,来换取政府许诺提供的支持,包括金钱和服务,这些允诺构成了合同所必需的要约和承诺。财产利益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根据合同产生。基于这一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的存在,福利领受人应当获得正当程序的保护。[24]上述学者在福利失去权利属性之后,紧扣“合同”,试图回答福利行政正当程序保护的基石,有很强的启发性,不过,也有不足。运用社会契约论进行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但却缺乏针对性。按照这样的逻辑分析,社会契约论可以用来解释任何行政领域的正当程序问题。而运用合同法理论进行的解释则没有强调公法领域的合同与私法领域合同的区别,简单套用私领域的合同理论来证明财产权的存在,在解释力度上有所欠缺。
虽然授权合同模式的学理分析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但在很多州的福利计划中已经要求在授权合同中规定更为严格的程序性保护条款。例如,在科罗拉多州的福利领受人提起的集团诉讼中,丹佛市的人力服务局与原告签订合同,人力服务局承诺不会在处罚的警告信和通知未送达之前,削减或者终止领受人的福利。在爱荷华州,当领受人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要求,在终止其所获福利之前,福利个案工作者必须提供额外的管理服务。在佛罗里达州,当领受人没有遵守合同条款而要受到处罚时,社区成员要审查处罚决定书。[25]这些规定表明,福利行政的正当程序有了新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