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分而治之:一种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思路

分而治之:一种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思路


陈卫东;李训虎


【关键词】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思路
【全文】
  

  一、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发布的研究报告声称美国的死刑误判率达到了令人震惊的68%,并提出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由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提高到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l]


  

  在我国,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亦得到了学者的支持。有学者认为“一般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当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不同的层次,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即是说,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比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2]还有学者主张:“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可以是略低的‘明确证据的证明’;在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则应该是‘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3]很明显,这些观点主张对于死刑案件应当适用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对于死刑案件适用更高的、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得到学界的支持,甚至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刑事审判和定案的若干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死刑案件应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切合理怀疑是指:(一)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涵盖案件事实;(二)有现象表明某种影响案件真实的情况可能存在,且不能排除;(三)存在人们常识中很可能发生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从这里可以看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证明标准已经不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得到了学者支持,而且得到了司法实务界的认同。但问题在于,死刑案件能否较一般刑事案件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死刑案件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是否可行?这成为制度设计者、学术界、司法实务界人士不得不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二、定罪与t刑的分离:分而治之的前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