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目前没有区分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由此,学者关于死刑案件应当适用更高证明标准的主张应该既适用于定罪又适用于量刑。但问题在于,是否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都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笔者将在下文展开讨论。
三、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
笔者主张死刑案件定罪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沿用一般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之所以不赞成死刑案件的定罪实行较一般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张死刑案件适用更高证明标准观点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国外证明标准是随案件性质不同而变化的。如有学者认为“英美国家根据罪行轻重,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主要是从保障人权的机理出发。’[6]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凡是进人正式审判程序的案件,定罪适用相同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而非特殊的证明标准。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联邦和州在刑事审判中必须严格贯彻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案例冲淡,更不用说推翻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所要求的政策性原理和客观标准。’[7]虽然,排除合理怀疑在美国面临诸多挑战,但迄今为止,其作为定罪的证明标准并没有被动摇。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主张在定罪阶段实行更高的证明标准从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是难以找到论据的。当然,英美国家对于定罪实行统一的证明标准并不代表我国不可以对于不同的犯罪实行不同的定罪标准。这种推理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为什么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美国在长达150年中没有提高死刑案件的定罪标准?这值得我们反思。当然,笔者之所以考证美国的司法实践目的在于从论据上反驳前述主张死刑案件定罪应当适用更高证明标准的观点。
其次,对死刑案件的定罪实行更高的证明标准有可能带来放纵犯罪的后果。提高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的初衷就是防止死刑的滥用,但这是一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提出一个新的主张必须考虑它可能带来的风险,而提高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带来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放纵犯罪、增加错误宣判无罪的风险。因为更高的证明标准意味着定罪难度的加大,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被错误宣判无罪的风险加大,由此,可能会放纵犯罪,因为依据常识就可以判断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是应该被判处较重刑罚的,如果错判,就会导致这些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在死刑案件的定罪程序中,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导致的将是大量重大案件的被告人游离于有罪与无罪之间,这恐怕是主张更高证明标准观点的人所不希望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