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符合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基本价值。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由于人格权没有单独成编,故不能突出其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的属性。在民法中与财产权平行的另一大类权利是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应当具有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的各种权利,乃是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规范这两类权利的制度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其他一些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如果人格权不能单独成编,知识产权等含有人格权内容的权利也便很难在民法典中确立其应有的地位。由于在民法体系中以权利的不同性质作为区分各编的基本标准,故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内在要求。1986年的《民法通则》之所以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好评,被称为权利宣言,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它列举了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项民事权利。该法对人格权的列举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明确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格权,使得民事主体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作斗争。《民法通则》颁布后,人们才意识到伤害、杀人等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在民事上构成了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获得私法上的救济;几十年来甚至几千年来人们第一次知道,作为社会中的人,我们依法享有名誉、肖像等人格权利,这就是确认权利的重大意义。如果在民法中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进一步对人格权予以全面确认与保护,并确认民事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时也赋予个人享有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将使公民在重新审视自己价值的同时,认真尊重他人的权利。[69]这必将对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人文关怀价值的引入,导致民法体系的另一变化就是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这一问题曾经引发了激烈的争议,[70]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和颁布,这一问题已经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着争论的终结。学界对未来民法典中侵权法与债法相分离而独立成编的质疑仍然存在。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争论,不能仅从形式的层面来观察和理解,更应当从民法的人文关怀层面理解。现代民法较之于传统民法,不仅仅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强调对人身权的保护,甚至是优位保护。为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总体上,各国在侵权责任法方面都出现了从单一的损害赔偿向多元化救济发展的趋势。侵权责任的多样化,虽不改变侵权法主要为补偿法的性质,但也可产生多种责任形式。而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形式并不是债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统一的救济手段或方式。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侵权法建立了综合的救济模式,如与保险、社会救助等衔接。所有这些都表明,仅仅将侵权法纳入债法体系,已经无法容纳侵权法的内容。只有侵权法独立成编,才能使侵权法对人文关怀的价值表现得更为彻底和充分。
五、人文关怀与我国民法的未来走向
我们目前已经基本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从立法层面而言,虽然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但由于民法典仍未最终完成,因而法律体系的整合、完善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如何使我国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在民法典中明确价值取向,并以此为指引,构建科学、合理、富有时代气息的民法典体系。基于这样的背景,讨论民法的人文关怀价值,并非是为了满足形而上的学术偏好,而是旨在解决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价值选择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乏民法传统的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初步的法律秩序,但是依靠现存民法还不足以为市场经济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如何在社会、经济发展到达一个新阶段的情况下,更新法律理念,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使民法更有效地发挥其法律功能,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如同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一样,民法也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载着不同的历史使命,体现出不同的功能和特点。从我国的民事立法历程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佟柔提出商品经济论主要是从民法对交易关系的作用来构建整个民法体系。此种思想奠定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和理念,其论证的逻辑依据是从罗马法到法典化时期的民法典都强调以财产法为中心,以规范财产的流转为论证的依据。其历史功绩在于使我们真正认识到民法在市场中的作用,即如果实行市场经济,就应当确立民法作为平等主体之间法的地位。同时,我们应当建立市场的基本规则,即民法的规则,包括主体、所有权和债权。这三项制度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按照佟柔的看法,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因此,我国民法必须担负保障商品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71]这一理论作为民法学中的重要创新,奠定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法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可以说,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居功至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化和工业化得到了充分发展。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物质财富有相当的积累,人民生活有相当改善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进一步考虑民事立法的任务,不仅仅是为市场经济奠定基本框架,还要承担对人的关怀的更高目标。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所谓转型,包括多层意义上的转变。从经济角度来看,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农业社会向工业文明转变,从不发达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从社会角度来说,是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从文化角度来看,是从一元价值观向多元价值观转变。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生活变动不居,这就为民法典中制度规则的确定带来了困难。[72]30多年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利益格局更为复杂,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加剧,如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矛盾、资源和环境的紧张等。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都需要我们回到人本身,重新思考如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片面追求GDP的增长。我们的法律体系需要应对这样一种社会转型现实,尤其是需要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独特地位的民法典,更应当因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引入人文关怀,不固守19世纪西方价值体系和形式体系,将其奉为圭臬,而应当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强化人文关怀,在价值体系和形式体系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