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的人文关怀

  

  (三)合同制度的发展


  

  合同法主要是调整交易的法律,深深根植于市场经济之中,并随着经济全球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这样一个财产法领域,人文关怀的引入,也导致了合同法的一些新发展。在合同领域中,关于人文关怀的最重要的发展体现在:第一,对合同瑕疵的补正,现代合同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与传统合同法相比较,现代合同法对“契约严守”(pacta suntsurvanda)规则有所突破。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确实出现了因客观情势的变化而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法律在传统的“错误”(mistake)制度之外,赋予当事人更多纠正合同瑕疵的机会,如情势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等。第二,对消费合同的特殊干预。现代合同法更注重区分消费合同和商事合同。对于商事合同,主要交由商人之间的习惯法、交易法等软法来处理;而对于民事合同、消费合同,则更强调法律的干预,监督合同条款,赋予弱势一方更多的权利。第三,通过强制缔约制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不得拒绝个人提供服务的合理要求。第四,以损害人格尊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从国外合同法的发展来看,在合同中越来越关注对合同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保护。例如,当事人签订代孕合同或纹身合同被宣告无效,[47]表明不能对人类的身体进行买卖,人类的身体不能成为合同的客体。再如,在法国,曾有判决认为,房屋出租合同不能剥夺承租人为其亲友提供住宿的权利,有关合同必须尊重承租人的家庭生活权利。出租人的宗教信念不能导致要求承租人必须忍受某项特殊义务。[48]第五,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等义务,内化当事人的经营成本。例如,在德国法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就会涉及环境保护问题,出租人负有节能、减少废物排放等方面的环境保护义务。债权人也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例如,在银行对外放贷时,应当审查有关项目的环境污染风险,若违反相应义务,将可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对环境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49]第六,承认团体合同的效力。团体合同主要运用于劳动法领域,工会与雇主订立团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者个体谈判能力不足的问题。团体合同着眼于劳动者的保护,从而促进合同正义的实现。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不能签订与团体合同不同的、不利于劳动者的合同。


  

  (四)物权法的发展


  

  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归属与利用的法律,一般不考虑人文关怀问题,但现代物权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人文关怀的因素。一方面,随着所有权社会化观念被广泛接受,要求私权的行使应该顾及他人的利益。古典法学中的所有权作为绝对权,是一种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效力。[50]随着现代民法发展,“所有权社会义务”的提法在大陆法系逐渐盛行。[51]直到现在,所有权社会义务观念似已成为不证自明之公理。[52]正如耶林所指出的,“世上没有绝对的所有权——没有那种不需要考虑社会利益的所有权,这一观念已随着历史的发展被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准则。”[53]例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区分所有人应当尊重其他区分所有人的利益,遵守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以实现整个区分所有权集体利益最大化。物权法希望所有权人充分利用其物,以发挥物资的效能,从而增进社会的公共福利。所有权的行使没有绝对的自由,不行使也没有绝对的自由,[54]所有权的行使或不行使,应当以社会全体的利益为前提。社会化的趋势实际上是要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多数人的福祉。另一方面,物权法总体上增加了物权的类型,扩大了物权的选择自由。例如,《韩国民法典》第185条承认习惯可以创设物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新修改的物权编中也采纳了这一观点(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57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物权法上的私法自治,体现了对自由的尊重、对个人人格的尊重。[55]此外,物权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现代社会,资源与人类需求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日本甚至出现了环境权和自然享有权的概念。例如,大阪国际机场周围的居民无法忍受大阪机场的飞机尾气、噪音、振动等污染,以大阪机场侵害了其环境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过去和未来的侵害。一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请求。虽然最高法院认为只能赔偿过去的损害,不能对未来的损害进行赔偿,但支持了关于环境权的提法。又如,过去关于建筑物过高侵害权利人眺望权的案件都是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起诉,而现在这类案件却以环境权受侵害为由来起诉。


  

  (五)侵权法的发展


  

  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应走在权利之前,因此,以救济私权特别是绝对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必将日益凸显和重要。侵权法是私法中承认和保护人格利益最重要的前沿阵地。民法的人文关怀在侵权法中有非常集中的体现。第一,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侵权法从传统上主要保护物权向保护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扩张。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以物权为保护对象,损失赔偿这一侵权责任的首要形式是对财产的侵害提供补救的最公平方式。随着民事权利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侵权法也逐渐从主要保护物权向保护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其他绝对权扩张,还扩大到对债权等相对权的保护。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且包括法律尚未规定但应当由公民享有的权利(如隐私权等)以及一些尚未被确认为权利的利益。第二,在目的上,侵权法日益强调救济的重要性,以强化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在制度定位上,侵权法经历了从以行为人为中心到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发展。在近代法上,侵权法是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即尽可能地保障人们的行为自由,避免动辄得咎。过错责任原则是其最重要特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受害人的关爱被提高到更重要的地位,侵权法更为强调对受害人的救济。例如,日益增加的严格责任类型使得被告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从而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第三,在损害的承担上,责任的社会化日益成为趋势。随着风险社会的发展,责任保险制度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中。机动车的强制保险、专业人员的职业保险、危险活动的强制保险等保险制度的迅猛发展,实际上是将侵权责任的承担分担到整个社会之上,这样就回避了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的风险,而且也使受害人可以便捷地获得赔偿,从而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第四,在体系安排上,国家赔偿制度广泛借用侵权法规范,防止民事权利受到公权力主体的侵害,进一步加强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例如,在我国,国家赔偿的适用快速发展,程序日益简化,救济范围不断扩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