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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龙筋凤髓判》中对案件事实的推理方法

  

  由于中国古代属“通才”型教育,所以在科举考试中,即便有分科,但就整体的知识储备而言无外乎经学和文学两种。经学主要包括了先秦史学和子学(主要是儒家学说),而文学主要就是对诗词歌赋的掌握。在科举考试中,就表现为通经致用,并且在论述时还要带有文采。可见,“知类”是有意识地训练的结果。


  

  (二)察故


  

  事由因生,事情之所以会发生,都会有其中的缘故。要在推理中尽量避免认识错误的发生,就要持审慎的态度察其所以然。故而,制判者在作判时,也时刻不忘查明事情的缘故。


  

  例如,在私习天文判中,张鷟正是在审慎地查明了案情缘由之后,才着手下判的。唐律是禁止私习天文的,其规定为:“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两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侯及论语谶,不在禁限。”其疏议对“私习天文者”也给予了解释:“谓非自有书,转相习学者”。[4](P212)从判目中的表述可知,太史令杜淹教他的儿子私习天文是实,且还有玄象器物,其情节完全符合唐律禁止之规定,本应该按照唐律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张鷟却不以为然。他认为此案有别于普通的私习天文的案件,原因之一是杜淹的儿子对天文非常感兴趣,原因之二是杜淹为太史令,有传授天文知识的优越条件。那么,父亲教授儿子学习天文,还属不属于私习天文的范畴呢?张鷟给予了否定回答,在他的判词中有很明显的体现,“父为太史,子学天文,堂构无堕,家风不坠。私家不容辄畜,史局何废流行”,张认为,父子既然是太史令,教授儿子天文知识是很正常的事情,无损家风。倘若在太史令的家里都禁止天文藏书,那么太史局又该如何存续呢?所以,张鷟最后并没有按照唐律的规定作出判决,而是给出了“准法无辜,按宜从记”的结论。张鷟在对该案进行分析时,显然注意到了“察故”的重要性,对该案的案由进行了分析,在发现此案案情有别于普通的私习天文的案件后,张鷟才选择了有利于杜淹父子的类推说理方法。可见,多能体察个案的特殊性,斟酌情节的轻重和缘由,做到处罚得当、执法平宽,这也正是循吏优良作风的展现。


  

  (三)当理


  

  提高类比推理可靠性还有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要“当理”。根据《吕氏春秋》中的解释,“辩而不当理则伪”。这里的“理”是指事物的发展规律,认定是非得失的标准。如果在推类、论证的过程中,不合事物之理,那么这个“不当理”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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