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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龙筋凤髓判》中对案件事实的推理方法

  

  (三)得类不可必推


  

  古代人善于将事物进行归类,并用相近或者是相反的事例作为推理的有力论据,但是在类推的过程中,古人也注意到了推理中的一些谬误,许多事物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相似的,但实质上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随意的乱推。例如,吕氏在《吕氏春秋·别类》中就提出过“类固不必可推之也”的命题,指出:“过着之患,不知而自以为知。物多类然而不然,故亡国戮民无已。夫草有莘有藟,独食之则杀人,合而食之则益寿。万堇不杀,漆淖水淖,合二淖则为蹇,湿之则为干。金柔锡柔。合二柔则为刚,燔之则为淖。或湿或干,或燔或淖,类固不必,可推之也。”如果不对事物的本质进行区分,将本不是同类的事物相提并论,用同一的格式去推论不同的事物,必然会造成谬误。认识事物的本质,对类推结论的重要性,在秦汉时期已经得到了重视,在唐代的判词中,制判者也非常注意所论之事的本质,不可随意乱推。


  

  张鷟对得类不可必推的方法也有清醒地认识。在分田训农判中,张鷟对廪牺令王尧效法诸侯分封,欲将无籍之田分给刺史的作法提出了批评。张鷟认为推崇古训的作法是好的,但今天的刺史实与古之诸侯已有本质上的差别,而训农之事在于长官的亲历亲为,持之以恒,跟分不分与田地关系并不大,“若令劝沮,必在躬亲。此虽识于朝三,犹未闻于暮四”说的正是此意。不能因为刺史与诸侯一样同为地方长官,就可以得出效法诸侯分封田地的结论。


  

  通过上述两道判词主要思想的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在制判者分析推导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认清事物的本质,避免将表明相似的事物相提并论的类推方法已经得到了共识。


  

  四、提高推理准确度的技巧


  

  为了使推理的结论更加准确可靠,古代先贤在注重推理具体方法运用的同时,也总结出了一系列提高推理可靠性的方法,以防止在类推的过程中产生谬误。


  

  (一)知类


  

  “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即“知类”就是要懂得事物之间的类比关系,进而做到依类推理,而不至产生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显然,知类是类比推理方法中最基本的工作。如何才能做到知类?本人认为这与古人的知识储备有直接关系。


  

  “学而优则仕”,说明决定古人知识储备内容的是古代的选官制度。毫无疑问,科举考试是古代选官的主要渠道,从隋唐到清末,在这1300多年的时间里,科举逐渐成为了选官的制度化形式,考试的科目也经历了由多元到单一的转变。由于本论文是以唐代为历史背景,所以就以唐代科举考试科目为例,来对唐人的知识储备做一考察。唐代的科举考试的科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考试的内容因各科之间的差别而有异,如“明经”考察的内容有:“凡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诗、周礼、礼仪为中经,易、尚书、春秋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大经、小经各一,若中经二。通三经者,大经、中经、小经各一。”[3] (P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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