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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龙筋凤髓判》中对案件事实的推理方法

  

  此外,从比类推理方法中,还衍生出来一个分支,就是譬喻的推理方式。古代人除了善于借鉴先例论事外,还喜好用比喻的方式来说理,这一点恰好印证了梁漱溟所说的“东方文明属于艺术成就”的观点。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结论。而譬喻的推理方式,简单而言,就是“借彼喻此”,是运用想象力和联想力,以具体而熟悉的物象事例,比方说明或形容描写抽象的谈话主题。比如,我们大家熟知的“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就是以燕雀和鸿鹄飞翔能力的高低为对比,作为喻衣,来说明人的志向的远大这一喻体,而“安知”就是作为连接词语的喻词。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推理方法中,譬喻的推理方式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三、唐判中的类比推理方法


  

  虽然古代正统思想的代表儒家是排斥邓析、公孙龙等学派善辩的逻辑学说的,荀子更是评论道:“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治怪说,玩奇词。”[1](P93)但就儒家学说自身来看,也不乏对推理方法的阐述。众所周知,孔子是我国古达最伟大的教育家和思想家,在他传授知识和思想的过程中,就很重视运用推理的方法。例如,我们所熟知的“温故而知新”的著名论断,“告诸往而知来者”的理论思想,都在传递着一种“推而知之”的说理方法,即教人以过去的事情,来推知后来之事。这种问一知二的思想明确揭示了由已知到未知的推理过程和推理作用。后世明贤对于类推的思想有较大的继承和发展,例如《吕氏春秋》中提出了“同类相召,气同则合,声比则应”的类推方法;《淮南子》中阐明的“以小明大”、“以近论远”的类推思想;王充、王符、徐干、嵇康等人也都相继提出了自己的类推理论。(注:王充对论证提出了逻辑要求,即“引校验”与“立证验”的逻辑要求;“论贵是”与“事尚然”的逻辑要求;“言可晓”与“指可睹”的逻辑要求,并进一步提出了“引事物以验其行”的归纳论证方法。王符则注重对譬喻类推法的研究,他认为譬喻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类同和类异的譬喻方法。徐干认为欲求服人必须“循理而论”,要充分的说明理由以求得问题的解决,使人心服而不仅仅是口服。而嵇康则提出了类似于形式逻辑的“以甲为度校乙”的类推关系。以上具体内容可参见周云之主编的《中国逻辑史》诸章,陕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在唐判中,制判者也巧妙地运用了各种类推说理的方法,现将各种类推方法进行分类,并详细论述如下:


  

  (一)典型事例归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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