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龙筋凤髓判》中对案件事实的推理方法

  

  1.借古评今


  

  借古评今,顾名思义就是以过去发生的典型事例为论据,对所要裁判之事作出评价。就目前本人所掌握的唐判资料来看,《龙筋凤髓判》的作者张鷟更加善于用此种方法。


  

  例如,御史台二条之二:


  

  【判目】御史严宣前任洪洞县尉日,被长史田顺鞭之,宣为御史,弹顺受赃二百贯,勘当是实,顺诉宣挟私弹事,勘问宣挟私有实,顺受赃不虚。


  

  【判词】田顺题与晋望,让佩汾阳,作贰分城,参荣半刺。性非卓茂,酷甚常林,鞭甯戚以振威,辱何夔而逞志。严宣昔为县尉,雌伏乔元之班;今践宪司,雄飞杜林之位。祁奚荐举,不避亲仇,鲍永绳愆,宁论贵贱。许杨大辟,讵顾微嫌,振白鹭之清尘,乣黄鱼之浊政。贫残有核,赃罪非虚,此乃为国除凶,岂是挟私弹事。二百镪坐,法有常科,三千狱条,刑兹罔赦。


  

  这是一件御史严宣有公报私仇嫌疑案件。张鷟在判词中,首先借用晋王承放犯夜学子归家的故事(注:据《续晋杨秋》载:“晋王承为东海吏,録一犯夜人,云从师读书不觉日暮,承曰:‘鞭挞甯戚以振威名,非政理之本,送令归家。”’转引自田涛、郭成伟校注的《龙筋凤髓判》校注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和曹魏时的何夔常怀揣毒药,防加杖受辱的故事(注:据《三国志?魏志》载:“太祖性严,缘属公事往往加杖,何夔常蓄毒药,誓死无辱,是以终不见及。”转引自田涛、郭成伟校注的《龙筋凤髓判》校注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来映射田顺在长史之位上耀武扬威的做法的错误;接下来,张鷟在论述严宣从卑微县尉荣升为御史之职位而导致职权变化的时候,相继引用了祁奚举贤(注:晋大夫祁奚请老,晋君问曰:“孰可使嗣?”祁奚对曰:“解狐可。”君曰:“非子之仇耶?”对曰:“君问可,非问仇也。”晋遂举解狐。后又问:“孰可以为国尉?”祁奚对曰:“午也可。”君曰:“非子之子耶?”对曰:“君问可,非问子也。”君子谓祁奚能举善矣。称其仇,不为馅;立其子,不为比。举其偏,不为党。《书》曰:“不偏不党,王道荡荡。”祁奚之谓也,外举不避仇雠,内举不回亲戚,可谓至公矣。唯善故能举其类。《诗》曰:“唯其有之,是以似之。”祁奚有焉。引自《新序?杂事》。)和鲍永绳愆(注:鲍永,字君长。生年不详,卒于后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年),上党屯留(今山西长治市屯留县)人。他活动于西汉末年与东汉初年,曾为绿林军的重要将领。刘秀即皇帝位后,他又成为东汉初期敢于抗击强梁的地方官。http: //baike. baiducom/view/593988. htm? fr=ala0_ 1_ 1.)这两个典型事例。晋国贤者祁奚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举荐仇人接替自己,在晋悼公问谁可以做国尉时,他又举荐自己的儿子。而东汉时候的鲍永,他曾被刘秀征用,任为谏议大夫,始终以忠直正言而著称,遭到豪门贵戚的忌恨。张鷟引用这两个故事,意在说明御史职权之核心—客观公正。既然田顺受赃是事实,那么作为御史就应该秉公办事,也就不存在严宣公报私仇之说。所以,张鷟最后说:“贫残有核,赃罪非虚,此乃为国除凶,岂是挟私弹事。”田顺自然是要受到法律科罪的。在这个判词的写作中,张鷟分别用了两反两正四个典型事例作为其论据,从正反两方面对御史是否公报私仇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而在有些判词中,作者更倾向于使用反例来作为论据。这样的说理似乎显得更加充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