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根据个别国家的测谎经验,测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科学实践和司法实践,在确保心理测试机构中立地位的前提下,只能由接受过相关的严格学术教养和具有独立科学精神的专家来进行,以确保心测结论的准确性。应该从尊重人的尊严和生命自由的基本人权观念出发,谨慎地、严格地审批测谎人员资格。即便从科学探索的角度出发允许进行一定的测谎实践,我们也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有效经验,科学地规划测谎人员的培训,使测试人员在合理的学习期间,真正掌握相关科目的学习和操作规程。
第四,必须通过立法明确限制心测技术的使用,屏蔽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侦察人员是十分信任心测结论的,尽管心测技术缺乏经过证实的科学依据。即便心测技术将来被证实是一项真正可靠的科学技术,当它用之于侦查实践的时候,也不是完全自由的,它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定的强诘问制度的考验。
第五,作为一种探索性试验,心测技术目前只能在侦查领域中试用。[29]侦查人员应当尊重测谎专家的工作,必须坚决摒弃那种“偏执”的非实事求是作风。否则,测谎仪、测谎专家就很容易背离科学道德,而沦为长官意志的工具。
第六,除了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允许使用心测技术之外,应禁止在任何其他事项(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人事诉讼、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等)使用心测技术。有学者表达了相同的观点,认为:“法院在审判阶段不应当使用测谎仪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也不允许在决定是否采信某一证据时将测谎结果作为考虑的因素。之所以在审判阶段作出严格限制,是因为法官为裁判者,即使不采纳测谎结果作为证据,该结果也会对法官判断证据产生影响,造成预断和错认,失去审判过程中的中立立场。相反,如果允许这样做,则测谎结果不准确或者不可靠,就会造成错误采证和错误认定案件事实。”[30]
最后,心测技术应该在稳固中求得发展。笔者并不反对这项技术的研究和运用,而是反对在这种技术的可靠性还没有得到精确论证之前,就开始投入大范围的运用之中,而这可能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任何一位尊重科学伦理道德和司法伦理道德的刑事侦查人员、科学工作者、心理学工作者还有媒体记者,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
即使心测技术的研究获得了高度发展,被科学家普遍认可,同时我国立法认可测谎结论的效力,那么也应当是在确立了强诘问制度之后,才能予以实施。[31]只有采用强诘问制度,测谎结论的真伪(笔者始终坚信,心测结论涉及许多复杂的因素,不可能总是正确的)才能够被一一披露出来。反之,在确立强诘问制度之前,就认可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那就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是十分危险的事情。
【作者简介】
叶自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心测技术亦俗称为测谎技术,它是以生物电子学和心理学相结合、借助计算机手段完成的对人的心理的分析过程。按照心理学的理论,每个人在经历了某个特殊事件后,都会毫无例外地在心理上留下无法磨灭的印记。作案人在作案后随着时间的延续,心里会反复重现作案时的各种情景,琢磨自己可能留下的痕迹,甚至想不琢磨都无法克制。每当别人提及发案现场的一些细节时,作案人的这种烙印就会因受到震撼而通过呼吸、脉搏和皮肤等各种生物反应暴露出来。这种细微的反应被测试仪器记录下来后,便汇集形成或者知情、或者参与的结论。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在司法实践中均禁止心理测试。印度早在1948年便开始了测谎技术的应用。然而到1974年,警察部门的测谎工作便中止了。这是因为警察所作出的测谎结果不能被法庭普遍接受。参见Lee Fwe Kiang:《测谎技术在马来西亚》,果园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网1996. 01. 30。祁亚平:《测谎技术鉴定的使用界限》,《人民公安报》2006-1-1816:22:02。袁艺、邱福军:《关于测谎结论的再思考》,西部律师网2003-8-219:18:00。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黄熹:《借助科学技术辅助审案真叫神真叫绝!》,《羊城晚报》。
邓婷、刘燕晨、安振颖:《心理报告书鉴定信用卡》,《北京青年报》2001年12月16日。
沈凤丽、潘巳申:《上海首例根据测谎仪鉴定判案》,上海档案信息网2005-03-18,原载2004年5月26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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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曹真的欠钱不还吗?》,中国测谎咨讯站20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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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道金、张泽民:《中国刑侦测谎大揭秘》,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李向伟、王雪玲:《建议填补测谎鉴定的立法空白》,www. zzfy. chinacourt. org2006-09-08 17:07:30。
张建伟博士从另外一个角度谈了自己的担忧:“但这个批复也存在问题,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测谎结果是单独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测谎结果总是与被测谎人的陈述结合在一起的,如果将被测谎人在测谎过程中的陈述作为证据,并将测谎的结果作为判断这一陈述是否真实、可靠的依据,其结果仍然是测谎结果在证据的认定和事实的判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孙继斌:《测谎结果曾酿成冤案专家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http://www. sina. com.cn·2002年08月05日11:33来源:法制日报。)
所谓这种技术的固有缺陷,是指技术和机器是由人来操纵和使用的,测试人员对于测谎结果的主观影响是比较大的。从讯问题目的设计、讯问测试过程的控制到记录结果的分析都是由人来进行的,掺杂人为因素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人来进行也许会得出不同甚至是相反的结论。廖明:《测谎仪会“撒谎”吗?》,法天下网2006年2月14日。
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伦证据》(第5版),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412-413页。
马长锁:《心测技术导论——测谎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中国证据科学研究网2006年12月11日。
马长锁:《心测技术导论——测谎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中国证据科学研究网2006年12月11日。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专家常林认为,司法精神病鉴定在我们国家其实很成熟,但方法和体制有问题。国外鉴定人与被鉴定人要接触一个月,我们国内只几个小时,可能误导。这个可能受案件影响比较大,一般来说被测者不能了解案情,否则过不了测谎,但我们的司法人员说过不了你就是犯罪嫌疑人,这个转化是错误的。
马长锁:《心测技术导论——测谎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中国证据科学研究网2006年12月11日。
刘昊阳:《试论概率原理在刑事审判认证中的运用》,《证据法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页。
刘昊阳:《试论概率原理在刑事审判认证中的运用》,《证据法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
廖明:《测谎仪会“撒谎”吗?》,法天下网2006年2月14日。
杨道金、张泽民:《中国刑侦测谎大揭秘》,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16页。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因形形色色的鉴定结论所引起的问题曾经严重败坏了科学证据在社会民众中的声誉,要恢复科学证据的良好声誉十分困难。为了造成有利于科学证据恢复生育的良好环境,需要在心测结论问题上严格把关。
据马长锁介绍,现在有了一个相对正规的组织,就是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下属的心测技术专业委员会,他们准备用一套相应的测试机构、测试人的标准,对测试机构、测试人进行相应的考核和规范,把这项技术相对规范起来,尽量满足日本人讲的那几个条件。即使不把它作为一个证据,测谎应用起来也应该满足几个基本条件,这样应用起来准确性才会有相应的保障。马长锁:《心测技术导论——测谎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中国证据科学研究网2006年12月11日。
马长锁:《心测技术导论——测谎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中国证据科学研究网2006年12月11日。
兆新:《记者亲自体验“测谎仪”》,《生活时报》2001年3月23日。
廖明:《测谎仪会“撒谎”吗?》,法天下网2006年2月14日。
兆新:《记者亲自体验“测谎仪”》,《生活时报》2001年3月23日。
2008年7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第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高级助理ALAN·LEPP应邀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做了专题演讲“美国法官在审判中是如何思考问题的”。在答疑阶段,笔者反复追问他:“美国联邦法院对测谎结论的看法和做法如何?”他十分认真地、肯定地、明确地回答说:“测谎仪(以及催眠术)不是新技术,它不精确,所以美国联邦法院不承认它,不采用它。而秘密录音录像是新技术,如果侦查机关要用它,必须经过法院批准。由于法院否认它,侦查实践中也不得用它,否则就构成非法取证。”显然,法院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我国与此相反,有的法院极力推崇它,从而误导侦查人员进行测谎,这是违法行为。
廖明:《测谎仪会“撒谎”吗?》,法天下网2006年2月14日。另参见《骇人听闻的杜培武杀人冤案,是怎样制造的?》,新华网2000年11月17日。
例如,张建伟博士认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但测谎结果只能用来排除犯罪嫌疑人有罪,但不能用来认定其有罪,即允许以测谎结果对他有利而采信他的辩解,不允许以测谎结果对他不利而拒绝采信他的辩解。孙继斌:《测谎结果曾酿成冤案,专家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http://www. sina. com. cn 2002年08月05日11:33,来源:《法制日报》。这种观点是有益的。但是在刑事侦查实践中是否能够得到认真实施,很难预料。
孙继斌:《测谎结果曾酿成冤案,专家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http://www. sina. com. cn 2002年08月05日11:33,来源:《法制日报》。
樊崇义和陈永生从确证的角度,提出了应确立必要的科技证据补强法则。这是十分必要的。他们指出,特别是对于那些可靠性仍有较大争议的科技证据,如精神病鉴定结论、DNA基因鉴定、测谎和催眠证据等,及时查证属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见《论科技证据的法定化》,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4年卷,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