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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试结论中有效与无证据资格的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马长锁说:测谎不被采纳的主要原因是,其科学的理论依据不确定。就是说,心理刺激最后转化成生理反应的这个过程,现在没有办法证明。[14]


  

  这与精神病学鉴定不同。精神病的鉴定是可以被证明的,精神病有几种疾病,有几种诊断,它的表现是什么,现在都有比较成熟的成果。[15]


  

  但是在心测技术的应用中,从心理刺激最后转化成生理反应的这个过程,仅仅可以通过测试者的经验来判断,而不能予以证明。或许大部分人都是这种生理反应。但究竟是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这种反应,存在争论。[16]


  

  通过测试者的经验(强烈的主观性)而不是严格的科学实验(必要的和充分的客观性)来证明,严重妨碍了心测技术变成一门科学的可能性。毫无疑问,这正是它被严肃的科学界所排斥的根本原因。


  

  除有人分析了现有心测技术的固有缺陷、指出测谎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外,还有人从概率论的角度对测谎的准确度进行了研究,指出,在说谎者占的比例很小时,即使测谎的准确率很高,只凭肯定的测试结论而认定被测试者说谎的概率较小。[17]在说谎者占比例较大时,确证的概率也较大,而排除的概率较小;如果诚实者占很大的比例,则确证说谎的概率较小,而确证没有说谎即排除的概率较大。形象的说就是,在坏人多的时候会放纵罪犯,在坏人少的时候会冤枉好人。[18]这样一来,只有在检测方法高度科学的情况下,测谎结果的准确性才能得到相应的保证,但也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毕竟,通过人的心理活动的外在数据表现来分析内心是否在撒谎,误差是难免的,尤其是人各有个性,很难说能够绝对的去把握。[19]


  

  影响测谎效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也严重制约着心测技术的可靠性。即使赞同心测技术的人们也不得不承认,“犯罪心测技术应用同任何刑事技术手段一样,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从测试对象看,并非所有人都适合于心理测试,心理变态者和智能低下者等就很容易出现失误。从测试信度与效度看,它受许多主客观因素所制约:一是犯罪心测技术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尤其是心理学专业素质如何,至关重要;二是犯罪心理动态描绘和测试问题设计编制的科学性与严谨性;三是对中国人心理测试试验阈值的掌握,对中国的人文背景、身心状况、个性特征和言语思维规律的把握;四是实时测试时的现场环境、温度、色调、声音等外界因素的控制。如果不注意这几方面主客观因素,也容易造成测试失误。”[20]


  

  总之,从理论基础、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的概率来看,心测技术还没有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因而没有得到科学界的普遍认可。


  

  六 心测结论被赋予证据资格之前必须接受强诘问制度的检验


  

  英国诉讼法中有所谓“直讯和反讯制度”,其诘问的强度是我国质证制度望尘莫及的,其显著的有效性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公认。故笔者为简便和形象起见,称之为强诘问制度。在强诘问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之前,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论有无当事人的同意,心测结论都不应当具有证据资格。因为没有经过强诘问制度考验的心测结论,不仅其科学性和可靠性要大打折扣,也不具有证据力。否则,会败坏科学证据的声誉。[21]即便心测技术将来被证实具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利用此技术得出的心测结论也必须受到强诘问制的严格检验,以证实其可靠性。


  

  建立强诘问制度的主张并不是因为心理测试问题而产生的。在20世纪90年代鉴定结论问题频发的年代就有这个必要,但呼应者很少。现在心理测试问题的出现加强了建立这个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就心理测试问题来说,我国的情况令人非常忧虑。例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有关心理测试的法律法规,心理测试的主体没有明确的资质要求,测试人员大多数不具备心理测试的资格。正规化的培训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22]在负责测试的人员中,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广东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等的教授,但主要是公安机关的预审人员,[23]后者并非测谎专家,其中研修过心理学的人极少,而经过严格的相关培训的人员并不多见,这使得心理测试题的水平大打折扣。[24]在讯问题目的设计、讯问测试过程的控制到记录结果的分析等方面并不是很科学,测谎结果的准确性也相应的难以得到保证。[25]在不能科学分析作案人心理的状态下,测试人员有可能问出“你案发当晚是否到过现场”之类的不严谨问题。由于被测试人很可能此前被侦办人员多次严厉地问过这一问题,甚至个别的还是在被呵斥情况下问及这一问题,因此强烈刺激后留下的记忆会使被测试人即使在回答“没去过”时,其生物曲线仍会出现异常反应。这个误会很可能会葬送被测试者的一生。[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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