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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试结论中有效与无证据资格的冲突

  

  鉴于此,我国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心理测试实践活动,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实施的。这不免让关心我国法治进程的人们深感担忧。笔者认为,任何一项科学技术在侦查领域中的使用,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现代法治要求。这是因为侦查活动毫无例外地与人的尊严和生命自由密切相关,而保护人的尊严和生命自由等基本价值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如果一项新的科学技术的开发可有效地用于侦查实践,却缺乏相应的法制保障,那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何况心测技术还没有被证实是一项可靠的科学技术,就已经投入侦查实践![27]曾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杜培武案件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及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被人枪杀,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戒毒所干警杜培武被怀疑为杀人凶手,杜于6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进行了测谎仪测试,结果“反映杜所说是谎言”,他经历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后被昆明市中院判处死刑(上诉后被省高院改判死缓)。2000年4月,真凶被抓,杜无罪释放。杜出狱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我有利的测试结果,他们故意隐藏不用,他们只用对我不利的结果。”由此可见,如果测试人员先入为主,一开始就认定你是罪犯,他有可能只从测谎仪的记录数据中寻找能够证明你有罪的东西,而那些能够证明你无罪的东西是完全可以被“忽略”的。这时,测谎仪是否会成为一些用心不良者出入人罪的工具呢?在客观数据中找出自己需要的东西,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旦“出事”,就说是测谎仪惹的祸,为自己找到极好的开脱理由。[28]鉴于我国测谎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来的严重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将侦查机关的测谎活动纳入法律的范畴,测谎结论必须受到强诘问制度的严格拷问。


  

  必须认识到,即便心测技术具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利用此技术得出的心测结论也必须受到强诘问制的严格检验,以证实其可靠性。正因为如此,在法律程序十分严格、诘问与反诘机制极其有效、律师盘诘水平极高的英国,警方是十分害怕使用心测技术的。英国伦敦警察厅前刑事侦查局局长乔治.哈瑟雷说:“常有人问我,对受审人使用让其说实话的药片或测谎器有什么价值,美国的一些警察局对这些东西非常依赖。我只能说我从不使用这些玩意儿。因为在我看来,这有很大的风险。在法庭上,律师对批准使用这些东西的官员巧妙地盘问,会使利用这种手段的口供变得毫无价值,至少在英国法庭上是如此。我认为在引进此类辅助机器时应当极为小心,尽管用普通方法审讯可能会拖延对嫌疑人的裁决。机器的错误可能会在已经提取了口供之后才明显起来,这时候就得重录口供,因而使嫌疑人有机会收回或避开自己意识到可能于己不利的供词。”


  

  与此相比,我国某些热衷测谎技术的人却像年轻的“追星族”一样,迷信美国,跟踪美国。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假如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了英国式的强诘问制度,笔者毫不怀疑,我国目前所谓合格的测谎结论(据说高达98%——笔者注)在这种制度面前,根本不堪一击。那种侦查中的“偏执”的、传统的军令状似的侦查方式,注定要失败。强诘问制度是促使侦查方式由传统转向现代的重要手段。英国的强诘问制度就使警方受到有力的威慑,使警方在侦查中放弃使用测谎仪,以适应现代的保护人民生命的需要。


  

  七 结 论


  

  综上所述,笔者的总结和建议如下:


  

  第一,到目前为止,心测技术依然缺乏科学的、牢固的理论基础,还没有获得科学界的普遍承认,因此,不能把它界定为一项新的科学技术。这个结论非常重要。基于这一认识,我们目前的主要工作应该是:结合我国国情,组织精锐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进一步的心理测试方面的科学研究,期盼首先从理论上获得突破。只有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才能探索或发现所谓心理测试方面的新技术。


  

  第二,在心测技术的理论基础不可靠的情况下,应立即严格限制测谎机构的设置。即便从科学探索的角度出发允许设立少数测谎机构,测谎机构和测谎人员也必须保持严格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测谎机构不能设置在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侦查机关内部的预审人员不得进行测谎。也不能像某些不明智的见解那样,将测谎机构设置在保险公司内部,以对付那些“骗保”的人。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测谎机构的中立设置原则,徒为那些保险公司对付当事人提供所谓“科学技术”的筹码,不是加深民事纷争,就是陷当事人于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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