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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下)

  

  不仅如此,通过司法知识的知识实践,特别是法官处理不同的知识形态之间的关系的艺术,进而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知识逐渐转化成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知识资源的一部分,从而规制其行为。更重要的还在于,作为一种公共知识体系,特别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对“情、理”的采设,或者倡导从“道德”入手来“做思想工作”,这样纠纷处理的整个过程就都会渗透着国家主导的、正统的社会道德和政治伦理,也会参照着这一时期的政法意识形态。也正因为如此,不仅这些“情、理”或“伦理道德”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换进而及时地与社会及日常生活相兼容,从而发挥广泛且重要的社会控制功能,而且它们还会通过对法律的回溯进而渗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从而完成或执行着整个社会的正统的政法意识形态的传播以及政法策略的转变。


  

  由此可见,通过司法知识的这种公共性运作,尤其是将不同的司法知识整合起来的、“辨法析理”这一司法方法,不仅使得抽象的法律逻辑与具体的生活逻辑之间展开积极的对话和交流,而且人们社会生活的地方性知识也被吸纳和改造,人们日常的行为方式得以被纠正或规范,这样,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也就不断地深入、对基层社会生活不断地介入。换言之,也正是通过这种温情的“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理)”的说服方式,司法(国家)的知识暴力介入及其对基层社会、家庭和个人毛细血管般的渗透控制,不论其是对传统空间秩序的某种摧毁或是延续,但在组织群体行动的意义上,它都使“国家”与“社会”结构性关联解体的同时重构了民族国家,它在将个人或家庭卷入国家政治之中的同时会灌输“政治伦理”,会规训行为以便使其拥有更为强大的社会动员和整合能力,进而对基层社会相当全面的规范控制。——“无论你身在何处,国家都在看着你。”


  

  五、结语


  

  尽管围绕着“知识”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司法知识对于社会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我们开放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也尽管这些问题不一定需要我们现在就给出答案,但却需要我们对此保有足够的敏感进而给予持续的关注。我们不仅要留意,司法知识对社会转型的作用或者反映并非单向性的,也不一定是线性的;而且还需要明白,社会转型对司法知识的影响机制也是具体而复杂的。更确切的讲,司法知识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在司法知识与社会的彼此互动中,司法知识与社会相互转型或者变迁,通过司法知识与社会的互动形成创造性地发展机制,包括司法知识与社会之间现有关系模式的扩大再生产,促进双方变异的可能性等。在这个互动过程之中,司法知识试图推进社会变迁,而社会转型又要求司法知识及其形态进行重组或者重构。因此,立足于从动态的视角把握和理解司法知识与社会的关系,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当然,如果再务实一些,除此之外,我们其实还需要认真地去思考,如何在法律制度和程序的范围内,给法官以最大化的空间或自由;又如何改进现有的司法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以切实保障、甚至是激励法官会最大化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顺利地处理纠纷。毕竟,司法制度的良好运作,不仅仅只包括“人”的问题,也包括了“制度”的问题,还包括了“人与制度”的互动问题。因此,只有“人”与“制度”形成良好的互动,司法制度才能够保持持续的良性运作。如果“司法制度”仅仅只是一种“制度”的建构,或者,是对“人”的一种约束而并没有激发起制度下的人的主观能动性,那么,这样的制度显然就不会是良性的,不是可持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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