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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下)

  

  社会转型推动着司法知识的分工与分化,进而使得司法知识的知识结构与知识形态也随之发生变迁。这一点,从“礼治”到“法治”所带来的“情”、“理”、“法”的各自知识谱系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图谱的变化上便可得知。与此同时,面对难办案件,从传统中国社会的那种个人化的伦理道德实践转变为当下司法场域中的、一种知识的公共行动与法律实践,从中我们也能够看到司法知识的社会限度。


  

  所有的制度都是嵌入到社会里的基础秩序和知识之中的,这样,一旦基础秩序和知识发生了变化,那么这一制度也就无法有效运转了。与此同时,难办案件的处理术也并不是普适的,不是超越历史、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特定的案件处理术只有放置在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系统之中,才能闪耀出智慧的光芒。这意味着尽管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无疑会增强人们的认识能力,拓展人们运用司法知识的技艺,但是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建构的产物,司法知识仍是扎根于社会的。不同的社会结构与文化-情境系统对司法知识与司法技艺的实践效果所产生的意义是不同的。因而时至今日,如果再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提过多的职业规范之外的、道德上的高标准或严要求,显然已是很不现实了。与此同时,退一步,即便对他们做道德上的高要求,要求他们也如传统中国司法官员那样、以个人之道德行动去司法,其效果也不会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好。而另一方面,法官个人的司法知识及其办案能力,只有放置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与文化-情境之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且只有在特定的司法知识与社会结构的紧张关系中,才能凸显司法者的个人能力与非凡魄力。更重要的,法官的司法知识及其司法能力的边界,也只有放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情境中才能理解并界定。这其中,比如“以身高来确定刑事责任的分配”之于秦朝、“巫术”、“神明裁判”之于早期人类社会。相反,如果有了“DNA亲子鉴定”,那么旧约圣经中所罗门国王在确认孩子亲生母亲问题上所作的裁断就不可能被传为佳话,而如果有了可靠且可信的刑事侦察或者司法鉴定技术,那么包公的断案艺术及其精彩程度同样也可能就会大打折扣。


  

  然而,重要的并不只是要揭示难办案件处理术或者司法知识的这种限度,而是要知道,作为一种公共知识的整体实践,面对难办案件时转型中国司法的这种案件处理术,将会对转型中国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毕竟,“所有的知识,都是由这个社会及其特有的结构共同决定的;同时,所有的知识,尤其是关于同一些对象的一般知识,又都以某种方式决定着社会的本性”。[8](P58-59)


  

  与传统中国社会的案件处理术会进一步强化社会的道德化不同,作为一种公共的知识实践,当下中国司法里的这种难办案件处理术,将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中国社会的公共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公共的知识行动,尤其是一种在具有法学意义上的公共空间里所进行的这种知识的公共行动与实践,转型中国司法的案件处理术将进一步强化人们在社会生活里的规则意识,塑造并整合社会生活的规则体系,进而增强转型中国社会及其生活的公共性品格,从而推动中国公民生活以及公共社会的进一步建构。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案件处理术或者司法知识对于转型中国社会公共性的塑造,又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完成的:一是通过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因素与各方社会力量——尤其是通过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使得这种司法知识逐渐从话语空间扩散到社会空间中来,并最终通过司法实践落实到司法制度的行动者的身上,进而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场域的运作、话语表述的风格及其逻辑,从而推动着整个司法场域的知识转型。其次则是通过司法知识自身的多方实践——也主要是通过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在强化司法知识社会化及其对社会控制的同时,又以其经验性和规范价值作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进而规范并塑造司法制度所面对的行动者的日常话语以及行动,从而拓展其日常话语与行动的意义,最终重塑这个社会的结构以及社会文化-情境系统,强化其转型的知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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