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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下)

  

  知识改变生活。转型中国司法场域里的司法知识生产与再生产,无论其知识产品还是其知识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本身,都不仅会推动社会生活的知识化,而且还将推动社会公共生活的多方塑造以及公共规则、公共政策的形成。与此同时,知识解释社会。不仅司法知识中会隐含着相应的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而且司法知识及其形态的变迁,也反映出了司法知识对这种权力配置和制度运行的逻辑的接受与巩固。[9](P267)比如,从“情-理-法”在不同的历史空间里的不同实践,以及它们在难办案件的处理时所各自发挥的知识功能,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作为整体的司法知识对于社会转型的合法性论证,而且也能感受到这一知识同时也强化并丰富了制度和权力的正当性基础。知识建构社会。作为一种公共知识体系的知识实践,转型中国的司法会在社会复杂利益的重新安排或者社会关系的重构中发挥着积极而明显的作用。换言之,通过公共知识以及知识的公共行动,特别是通过司法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不仅当下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现有的利益关系会产生实质性的变动,而且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及其网络也会发生结构性的变化,甚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规则,也会因此得到重新整合、乃至结构性重组。


  

  具体来看,顺应经济之发展,今日中国的法院确已进入到了那些以前不大可能进入的领域或者参与调整了更为广泛当然也是更为重要的利益关系。这样,在社会处理纠纷的体系中,法院和法官无疑构成了“绝对的第三者”,占据着社会规范和制度秩序中“平衡器”的特殊位置。而与此同时,纠纷及其解决无疑既深深地嵌入到社会之中,也内在于秩序与制度之中。因而,纠纷现象及其处理过程就总是会关系到规范的存立和制度的重新安排。这样,通过纠纷的处理,尤其是采用“辨法析理”这样的司法方法以及生产出“德法兼备、情理兼顾”的司法知识产品,不仅既有的规范和制度能够得到确认,社会秩序也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整合与强化,而且通过知识的公共实践,新的制度与规范也能借机得以改变或形成。


  

  对于生活在一定秩序和制度中的当事方、第三者以及周围的人们来说,纠纷无疑会使原来没有意识或无须意识到的秩序受到普遍地“关注”并变成一个“问题”,也即会对社会成员日常生活中恒常性的行为方式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对“惯习”提出反思。此时,是确认、坚持,还是修正、改变?人们需要重新作出选择。这是其一。其二,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国家制定法或正式制度理所应当就会首先成为一种大家共同争夺的资源:不仅法官会依照国家制定法对责任进行认定、追究并以此为基础来解决纠纷;而且当事人也一样会找出许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理由来证明自身诉求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包括“情”、“理”等在内的非正式的社会规则同样也会成为大家共同争夺的资源:不仅法官期望找到法律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观念契合点进而为其司法行为和判决找到可以合情合理的说服理由以及灵活运作的空间,而且当事人也期望通过非正式规则来解释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而为自己的行为提出减轻或免除追究责任的可能。这也就意味着,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每个人都会运用自己的智谋与策略来和司法场域里的对手展开较量。只是在终审判决之前,大家才不得已采取互相妥协、让步的方式,使纠纷最终“尘埃落定”。也正是因为如此,转型中国社会里的纠纷及其解决,就会把人们往往是无意识地服从秩序的行为变成了有意识地“经营”秩序的行为,把单方面的被动接受规范或制度的“规训”转换为有意识的、并积极主动地推动规范的建立或者制度的重新安排甚至是整体性变迁。而且,冲突或纠纷越是公开,卷入的主体也就越多,关注的人就越多,对社会的影响也就越大,这样,通过纠纷的处理建构社会秩序与规则意识的功能也就越明显,效果同时也就越广泛,即“处理一案、教育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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