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对中国铜版纸提起“双反合并”调查至今,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已接近30起,特别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不断蔓延的背景下,美国商务部对华出口产品提起的“双反合并”调查案件几乎接踵而至。美国双管齐下,积极实施经典的“双轨制反补贴机制”或“双轨制反补贴措施”[28],灵活使用“国际反补贴措施”与“国内反补贴措施”两种程序,矛头直指中国的补贴政策,对中国的专向性补贴[29]形成了高压态势。在反补贴调查实践中,美国商务部在对专向性补贴认定、“双重征税”及“非市场经济地位”判定等方面涉嫌违反WTO规则,因此中国政府先后两次将美国商务部的“不当行为”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预见,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日益深化,特别在奥巴马政府积极实施“国家出口行动”计划的背景下,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双反合并”调查的案件会进一步增加。因此,除了不断完善“四体联动”(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与中介机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之外,中国应当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战略性结合,灵活、有效、合法地使用补贴政策及措施。为此,有必要制定“专向性补贴管理条例”,建立一项管理专向性补贴的制度。这个“条例”的优势在于:第一,规范国内各级政府使用补贴的行为,摆脱当前补贴形式各异、层出不穷的无序格局。第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贸易摩擦,提高专向性补贴的使用效率,从而真正发挥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提升接受补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8条规定的部分专向性补贴已经成为可诉性补贴的背景下,这个“条例”将有助于为未来中国TAA项目的援助措施提供制度支撑,避免可能引起的反补贴争端。
(三)建立中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
重构中国特色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的目标在于摆脱实施贸易救济严重不足的困局以及积极应对贸易摩擦、重拾受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构建中国专向性补贴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在WTO体制下未来中国TAA项目的合法性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性。但是,为了应对贸易自由化引致的产业损害和结构调整问题,重拾或提升受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构建一项行之有效的TAA制度显得至关重要。但至今为止,中国尚未制定符合国情的TAA制度,促进对进口竞争的结构调整,帮助受损产业重拾或提升国际竞争力。构建中国TAA制度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且又是一项政府推动型或主导型涉外经贸立法工程,因此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当深入立足中国国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入、广泛、持久的产业结构与产业国际竞争力调研(至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要分行业、分地区进行调研);另一方面要允许私人积极参与制度构建。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中国TAA制度才有可能富有生命力,而不致于重蹈“实施贸易救济严重不足”的覆辙,陷入“贸易自由化立法中的父爱主义”的轮回之中。有鉴于此,应当根据中国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逐步推进TAA立法工程。从1962年创立至今,美国TAA制度已经历经近50年的变迁,因此构建中国TAA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首先应当对该制度的几个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展立法论证和规划,提出制度设计的主要设想[30]。在这一过程当中,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以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产业损害和结构调整为中心,尝试建立“二反一保”制度与TAA制度的联动机制,更好地帮助受损产业恢复、提升国际竞争力。
四、结语
毋庸置疑,当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离贸易强国目标还很远。要成为贸易强国,中国必须走贸易自由化的强国道路,坚定不移地实施双边、区域与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战略。在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应当主动借鉴美国和日本贸易自由化的立法经验,紧密结合中国贸易自由化的具体实践,与时俱进,改革贸易自由化的立法范式。允许私人渐进参与贸易自由化立法和重构贸易自由化立法的政策框架并加强政策协调应当成为立法范式改革的两大方向。只有坚持这两大改革方向,构建符合国情的、统一协调的、科学的贸易调整政策并将其法律化才具有可能性。作为三大立法构想,重构中国特色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构建中国专向性补贴管理制度及建立中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以现行《对外贸易法》为主体框架的贸易自由化立法的缺陷,更为关键的是它们可以积极、有效地应对中国贸易自由化引致的贸易摩擦、产业损害和结构调整等问题,为促进“双向调整”,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为后危机时代中国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强国进程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