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构建“二元贸易诉权”机制
由于对美国贸易救济法的生成逻辑缺乏了解以及对WTO体制下中国贸易救济权的研究不够深入,国内学界对贸易救济的划分存在歧见以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定位产生误解[20]。从学理层面看,这是中国实施贸易救济严重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国内有学者将贸易救济分成进口救济与出口救济两部分,将“二反一保”视为进口救济措施[21]。还有学者在此基础之上,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视为出口救济措施[22]。在对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宪政成因进行深入研究之后,本文主张进口救济一元论,不支持进口救济和出口救济二元论观点。在进口救济一元论的前提下,澄清歧见或消除误解的主要方法就是对WTO体制下中国贸易救济权的基本原理进行深入研究,引入诉权理论[23],创立“二元贸易诉权”机制(“国家贸易诉权”和“私人贸易诉权”)[24],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成员方诉成员方的权利称之为“国家贸易诉权”.由于国内私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不具有主体资格,无法实现对其它成员方的诉权,所以中国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中介,为“私人贸易诉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因此,不应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视为出口救济措施,应将其视为国内私人行使WTO争端解决体制下“私人贸易诉权”的制度桥梁及实现“贸易诉权”的有效方式[25]。构建“二元贸易诉权”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和科学的,主要优点在于:第一,有助于发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应有功能和作用,实现企业或行业在《WTO协定》下的权益,把多边规则直接变成企业或行业的国际竞争力[26]。第二,有助于中国政府与国内私人形成互动,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自身的合法权益[27],妥善处理与其它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当然,允许国内私人深入参与“二元贸易诉权”机制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
3.改革保障措施制度
WTO《保障措施协定》至今尚未要求成员方在实施保障措施时要求申请者提交强制性的产业调整计划,而将此问题留给成员方国内法或域内法解决。纵观美国逃避条款或201条款的发展和变迁,现代保障措施的发展趋势已从单纯的进口救济走向进口救济与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并举,旨在驱使企业或产业通过调整提高自身竞争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没有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因此并不要求提交强制性的产业调整计划。在当下中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有必要改革保障措施制度,将要求提交强制性的产业调整计划作为获得进口救济的前提条件,促进受损产业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具体而言,要求将产业结构调整作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的内容之一,规定企业或行业在提出救济申请同时或至少应当要求它们在提出实施保障措施的申请后的特定时间内提交产业调整计划。此外,应当增加救济后的监督规则,重视产业调整的实际效果。如果企业或行业在获得相应的保障措施救济后未进行积极的自我调整以适应新的进口竞争,应修正或取消所给予的救济。这种改革的目的在于强调保障措施目标和功能二元论,即贸易保护和结构调整,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弥补新《对外贸易法》脱离产业政策、缺乏促进结构调整的法律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实现保障措施的目标和功能,即在强调贸易保护的同时,推动受损产业开展结构调整,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构建中国专向性补贴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