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利强,男,1976年生,法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美国贸易法与WTO法。屠新泉,男,1973年生,经济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WTO法。
【注释】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贸易体制理论问题研究――基于美国与WTO双层博弈的政治经济分析》(批准号:08CGJ006)、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提升浙江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法律制度创新研究》(批准号:2010C35007)和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构建中国特色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批准号:10YJC820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程永如:“WTO‘大考’的启示,”《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第14期,第55页。
这些配套政策或支撑政策主要是指涉外财税政策、涉外金融政策、涉外财税政策、涉外金融政策、外汇管理与汇率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环境和气候政策、与贸易有关的产业和区域政策及发展政策等。参见课题组:“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政策的战略性调整与体制机制创新,”《国际贸易》2010年第3期,第6-8页。
2009年商务部重大课题《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明确提出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发展战略”,规划了中国推进贸易强国进程的“路线图”以及实现贸易强国目标的“时间表”。但考察美国和日本的贸易强国史可以发现,这个宏伟的外贸发展战略忽略了两个重要命题:第一,没有提及实现贸易强国的路径依赖,即如何实现“贸易自由化强国”。贸易强国与贸易自由化强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包含了实现贸易强国的路径依赖,即贸易自由化。美国和日本的经验表明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应当是中国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第二,没有提及加强政策协调并将其法律化或制度化的思路和方法,即如何在加强政策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为推动贸易自由化提供制度保障。因此,这个外贸发展战略的提法以及它的理论性和科学性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有关中国外贸发展战略的演变史、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内涵和定位、指导思想、原则、发展目标及任务等具体内容,参见课题组:“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发展战略之抉择,”《国际贸易》2010年第1期与课题组:“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政策的战略性调整与体制机制创新,”《国际贸易》2010年第3期。
王申宁:“关于后危机时代外贸政策创新的思考,”《国际贸易》2010年第2期,第9页。
李京:“我国贸易救济困境分析及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10期,第89页。
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48页。
有关美国贸易自由化的宪政博弈命题的详细论述,参见陈利强:《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
是指通过主权让渡,缔结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然后将条约权利和义务转化为国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
对外贸易法》的全面修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所承载的条约权利和义务。
温树英、姚俊峰:“WTO体制下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111页。
程永如:“WTO‘大考’的启示,”《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第14期,第55页。
国内有学者认为美国是将“贸易政策法律化”的典型国家,这种提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学者从《美国宪法》切入,在对美国贸易政策及制定体制与《美国宪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考察之后,主张“立法性贸易政策”的提法,并认为这种提法更具科学性。参见徐泉:《国家经济主权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189页与陈利强:《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美国自193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四位一体”制度架构(贸易自由化拓展或促进机制、贸易自由化公平保障机制、贸易自由化临时或紧急保护机制与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对促进贸易自由化与应对贸易自由化分别进行立法,美国贸易自由化的立法模式或立法体例主要体现在这四个机制上面。遗憾的是,中国在借鉴美国立法经验时,断章取义,只模仿、移植了贸易制度本身,如贸易壁垒调查、对外贸易促进等,没有深入研究这些制度所依托的立法范式和立法体例。有关美国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四位一体”制度架构的详尽论述,参见陈利强:《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5页。
韩立余:“切莫放弃应有权利--加入WTO后如何加强与完善国内产业保护制度,”《国际贸易》2002年第9期,第42页。
2001年中国入世表明中国正式融入多边贸易自由化。但遗憾的是,国内学界和政府主管部门只重视“政府入世”,而忽视了“私人入世”。 近十年来,对WTO体制下国内私人权利的研究相当缺乏,只有极少数学者曾经关注过此命题。参见韩立余:“论WTO下的企业权利,”《法学家》2001年第3期与杨国华:“浅议世贸组织对企业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01年第1期。
贸易调整政策主要是指促进贸易自由化引致的结构调整的各种措施,往往是一国政策协调的产物,尤其是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交叉和结合的结果。美国分别针对衰退产业的结构调整与新兴产业的结构调整制定了不同的调整政策。中国应当在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分别针对传统优势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结构调整制定科学的调整政策及措施。
国内有学者提出“产业政策法”的概念,从表面上看,这种提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深入研究之后会发现,这种提法的科学性值得商榷。本文倾向于“产业政策法律化”的提法。参见王先林:“产业政策法初论,”《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王健:“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与丁道勤:“我国产业政策法律化研究--以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立法为视角,”《中国软科学》2007年第8期。
美国TAA制度旨在为因贸易自由化或生产转移而受损的工人、企业及农民等提供联邦政府援助,促进衰退产业或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同时补偿他们因贸易自由化而遭受的利益损失,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使受损者或输家支持贸易自由化。
中国商务主管部门一直使用“产业安全”的表述,但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看法。从学理层面看,这个表述本身并不是十分严谨的和科学的。事实上,产业安全归根结底是一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弱问题。因此,为了提升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为了论证的便利及维护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工作的权威性,本文采纳“产业安全”表述。但是,为了维护产业安全,至于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国产业安全法》值得进一步研究。有《中国产业安全法》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的详解,参见张勇:“论扩大开放与维护产业安全的协调机制——《中国产业安全法》立法研究,”《国际贸易》2007年第8期。
从理论上讲,贸易调整政策的法律化,即贸易调整政策措施或工具主要有以下三个:保障措施、补贴与TAA。See Richard S.Gottlieb,Debra P.Steger and Darrel H.Pearson,“Current and Possible Future International Rules Relating to Trade Adjustment Policies-Subsidies,Safeguards,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a View From Canada,”Canada-United States Law Journal,vol.14(1988),p127.
有关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性质界定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等内容的详解,参见陈利强:“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2005年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翁国民:《贸易救济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赵生祥:“论我国贸易救济的范围和制度构建,”《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150页。
有关诉权理论以及私人诉权和国家诉权的具体讨论,参见徐泉:“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之审视,”《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有关“贸易诉权”以及“国家贸易诉权”和“私人贸易诉权” 的具体讨论,参见陈利强:“试论GATT/WTO协定之私人执行——一个美国法的视角,”《 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
徐泉:“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之审视,”《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第76页。
傅东辉:“选择正确的贸易救济政策是对产业竞争力的基本保障,”《国际贸易》2007年第3期,第63页。
杨益:“积极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合法权益,”《国际贸易》2009年第10期,第32页。
有关美国对中国实施“双轨制反补贴措施”的理论与实践的具体讨论,参见陈利强:“WTO协定下美国贸易权利论——以美国对中国实施‘双轨制反补贴措施’为视角,”《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有关美国对中国实施“双轨制反补贴措施”的最新动态的分析,参见陈利强、屠新泉:“美国对华实施‘双轨制反补贴措施’问题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10年第2期。
有关补贴专向性、三种法定补贴类型及专向性补贴的具体探讨,参见陈利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之专向性问题初探,”《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有关建立中国TAA制度的主要设想的学理讨论,参见陈利强:《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1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