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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后危机时代中国贸易自由化立法

  

  为了有效应对贸易自由化引致的贸易摩擦和产业损害,积极促进对进口竞争的结构调整,加快恢复、提升传统产业或新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当下最为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是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等进行协调,制定一个符合国情的、统一协调的、科学的贸易调整政策(trade adjustment policy)[15]并将其法律化或制度化[16]。美国《1962年贸易拓展法》首次建立并逐步发展而来的贸易调整援助(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TAA)制度[17]就是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与劳工市场政策交叉和结合的产物,属于贸易调整政策措施或工具范畴。日本的做法是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融合,援助衰退产业的结构调整,提升其国际竞争力。那么,中国应当如何在学习、借鉴美国和日本经验的基础之上,坚持“制度建构主义”立法范式的改革方向,制定符合国情的、统一协调的、科学的贸易调整政策并将其法律化或制度化?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立法技术或立法构想问题。


  

  三、后危机时代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立法构想


  

  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促进“双向调整”,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后危机时代中国推进“贸易自由化强国”的一项重大任务。为此,应当树立在市场开放中不断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产业安全观”[18],构建中国贸易调整政策(至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对这一政策形成共识)并将其法律化[19]。具体而言,后危机时代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立法重点应当是在新《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之上,重构中国特色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构建中国专向性补贴管理制度以及构建中国TAA制度。


  

  (一)重构中国特色贸易救济法律体系


  

  自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至今,中国已经逐步建立了以“二反一保”为主体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该体系是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WTO规则确立并完善的,而非像美国一样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由国内私人驱动而形成的,所以在实践中造成实施贸易救济严重不足问题,同时其有效性备受质疑。因此,为了提高该体系对救济产业损害、恢复或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功效,应当在更加深入立足国情的基础之上,对该体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创新。


  

  1.建立中国贸易救济援助制度


  

  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创立了贸易救济援助制度,同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设置了贸易救济援助办公室(Trade Remedy Assistance Office,TRAO),旨在为遭受损害的企业或行业申请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救济提供咨询意见或技术支持,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美国企业或行业对贸易救济非常了解,经常将其视为与外国同行开展竞争的重要工具。相比之下,中国国内产业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二反一保”知之甚少,权利意识淡薄,更谈不上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如何有效利用它们,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国应当制定“贸易救济援助实施办法”,建立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提高“二反一保”的使用效率,切实发挥其救济产业损害的功能和作用。当然,紧密联系产业,针对中小企业加强贸易救济措施的宣传是构建该制度的必不可少的首要步骤。2007年出台的《商务部关于产业联系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联系产业机制,强化了商务主管部门与产业、企业的联系和互动,有助于加强对产业进行贸易救济法的宣传、培训及咨询,提高行业、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但是,这种联系产业机制是松散的,没有实现“制度化”,所以建立以提供“二反一保”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撑为核心内容的贸易救济援助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在构建该项制度过程中,应当让国内私人充分、全面地参与立法,为自己创设权利。当然,构建中国贸易救济援助制度应当符合WTO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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